法律依據:《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辦法》第四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是個體工商戶的登記管理機關。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主管全國個體工商戶的登記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設區的市(地區)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轄區內個體工商戶的登記管理工作。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市轄區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個體工商戶的登記機關(以下簡稱登記機關),負責本轄區內的個體工商戶登記。第六條個體工商戶的登記事項包括:(壹)經營者的名稱和住所;②組成形式;三、經營範圍。(四)營業場所。個體工商戶使用名稱的,以名稱作為登記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