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壹審法官未能移交上訴,當事人可向更高壹級法院上訴。根據我國有關法律規定,第壹審法院收到上訴材料後,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材料提交第二審人民法院。如果未能提交,它可以向更高壹級法院上訴。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六十四條
當事人不服地方第壹審人民法院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第壹審人民法院的裁定,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上訴。
第165條
上訴應與上訴狀壹起提交。上訴狀的內容應當包括當事人、法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和主要負責人的姓名、人民法院的名稱、案件數量以及訴請和理由。
二、改判後壹審法官不承擔責任是什麽情況?
壹審法官改判後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承擔責任:
1,由於對法律法規的理解和認識偏差,裁判錯誤;
2、由於案件事實和證據的偏差,導致裁判錯誤的;
3、因出現新的證據而改變裁判的;
4、因國家法律修訂或政策調整而變更裁判的;
5.其他不應負責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