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糧食收購者有能力收購、儲存和銷售,依法進行工商登記,在經營活動中守法經營,就不存在違法問題。但私購糧食超過部分糧食價值1至5倍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將取消私購糧食資格。曾經,在國家統購統銷的形式下,糧食經營被當作投機倒把來打擊。統購統銷政策取消後,糧食收購也需要持有糧食經營許可證,無證經營屬於違法行為。但因為取消了糧食收購許可制度,根據最新的《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國家鼓勵各種所有制的市場主體從事糧食經營活動,促進公平競爭。依法從事的糧食經營活動受國家法律保護。所以,無論妳是企業還是普通農民,只要有足夠的資金獲得倉儲能力和銷售渠道,就可以打開農民糧食的收購。但在收購經營活動中,雖然不需要持有糧食收購許可證,但仍應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登記,因為國家《糧食準入管理條例》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和中國有關規定登記的經營者,取得糧食收購資格後,方可從事糧食收購活動。”而且,要獲得收購資格,國家規定必須“具備籌集經營資金的能力,擁有或租賃必要的糧食倉儲設施,具備相應的糧食質量檢驗和倉儲能力。”換句話說,要收購糧食,就要有資金,有倉儲,有檢驗能力。
法律依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糧食收購者、承儲企業將下列糧食出庫銷售用於食用的,由儲備糧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銷售出庫糧食價值不足65438+萬元的,處以65438+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處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 (壹)真菌毒素、農藥殘留、重金屬等危害人體健康的汙染物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的;(二)黴變或顏色、氣味異常;(三)在儲存期間,使用儲糧藥劑未達到安全間隔期的;(四)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汙染的。;(五)其他法律、法規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明確禁止銷售的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