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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的主體是什麽?
(1)國家機關:國家機關作為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主要是國家行政機關,但在某些情況下也可以是國家權力機關。

(2)法人:最廣泛的經濟法律關系主體。

(3)其他社會組織:是指雖不具有法人資格但能獨立從事經濟活動的社會組織。

(4)個體工商戶和農村承包經營戶:公民作為個體工商戶和農村承包經營戶從事經濟活動時,就成為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

經濟法律關系主體又稱“經濟法主體”。是指能夠參與經濟法律關系,依法享有經濟權利和承擔經濟義務的當事人。範圍是由經濟法調整的經濟關系範圍決定的。從我國經濟法調整的經濟關系部分的參與主體來看,經濟法主體壹般包括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職能機構和生產單位、承包經營戶、個體經營戶、公民個人和國家。其中,公民個人和國家是經濟法的特殊主體,他們只有在壹定條件下才能作為經濟法主體。經濟法主體並不排斥法人作為經濟法律關系的參與,但法人不僅可以參與平等主體之間的經濟關系,還可以參與不平等主體之間的經濟關系,如稅收關系,成為納稅人。

經濟法律關系應不同於經濟法調整的經濟關系。

首先,經濟法律關系是經濟法調整具體經濟關系後確認的權利義務關系,經濟關系是客觀存在的物質利益關系。前者屬於上層建築的範疇;後者屬於經濟基礎的範疇。

其次,經濟關系和法律關系要有法律保障,經濟關系要受客觀經濟規律支配。

最後,經濟法律關系的存在以經濟法的存在為基礎;經濟關系的存在不以法律的存在為基礎,而是客觀存在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壹十九條逮捕、罰款和拘留必須經總統批準。

應發出傳票。

罰款和拘留應通過書面決定作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壹次。復議期間不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