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壹百零三條,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單位,應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事故單位和接收患者進行治療的單位應當及時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和衛生行政部門報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在日常監督管理中發現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事故報告,應當立即通報同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時,縣級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應急預案的規定,向同級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上級人民政府報告。縣級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上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應急預案的規定報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隱瞞、謊報、緩報食品安全事故,不得隱匿、偽造、毀滅有關證據。
第壹百二十壹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發現涉嫌食品安全犯罪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公安機關移送案件。公安機關對移送的案件應當及時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立案偵查。公安機關在查處食品安全犯罪案件過程中,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明顯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依法應當追究行政責任的,應當及時將案件移送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監察機關,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公安機關邀請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生態環境等部門對涉案物品提供檢驗結論、鑒定意見和無害化處理的,有關部門應當及時予以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