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四條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權、參與重大決策權和選聘經理權。
第十壹條設立公司必須依法制定公司章程。本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第二十三條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股東符合法定人數;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3)股東* * *同意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稱並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五)有公司住所。
第二十五條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公司的名稱和住所。
(二)公司的經營範圍。
(三)公司註冊資本。
(四)股東姓名。
(五)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六)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和議事規則;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其他需要股東大會規定的事項。
股東應當在公司章程上簽名、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