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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法實施條例將監督該法規定的監督程序
監察機關應當受理舉報或者舉報,並按照有關規定處理。不屬於本機關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監察機關嚴格按照程序開展工作,建立問題線索處置、調查、審理等部門之間相互協調、相互制約的工作機制。監察機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監察對象的線索提出處理意見,履行審批程序,分類處理。線索處置情況要定期匯總通報,定期督查檢查。對問題線索需要采取初步核查處理的,監察機關應當依法履行審批程序並成立核查小組。初步核實後,核查組應寫出初步核查報告並提出建議。承辦部門應當提出分類處理意見。初步核查報告和分類處理意見報監察機關主要負責人批準。經初步核實,監察對象涉嫌職務犯罪需要追究法律責任的,由監察機關按照規定權限和程序辦理立案手續。監察機關主要負責人依法批準立案後,應當主持召開專題會議,研究確定調查方案,決定需要采取的調查措施。立案調查的決定應當向被申請人宣布並通知有關組織。涉嫌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的,應當通知被調查人家屬並予以公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實施條例

第三十三條_監察機關應當依照監察法、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第三十四條監察機關在追究違法公職人員直接責任時,應當對不履行職責、玩忽職守造成嚴重後果或者惡劣影響的領導人員依法追究責任。監察機關應當組成調查組依法開展問責調查。調查後,通過集體討論形成調查報告。需要問責的,應當按照管理權限作出問責決定,或者向有權作出問責決定的機關或者單位書面提出問責建議。

第三十五條監察機關經過調查,發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依法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第三十六條監察機關根據監察調查結果,發現監察對象所在單位在黨風廉政建設、權力制約、監督管理、制度執行、履行職責等方面存在問題的,應當依法提出監察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