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遺囑人根據遺囑取得遺產後,仍有權按照法定繼承的規定取得遺囑未處分的遺產。2.如果遺囑人未能保留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遺產份額,則在處理遺產時應為繼承人留下必要的遺產,剩余部分只能參照遺囑確定的分配原則處理。但需要註意的是,繼承人是否缺乏勞動能力且無生活來源,應根據遺囑生效時繼承人的具體情況確定。也就是說,繼承人的情況是通過被繼承人的死亡來判斷的。3.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3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但是,繼承開始後超過二十年的,不得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六十四條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壹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壹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第壹百六十五條上訴狀應當附具上訴狀。上訴狀的內容應當包括當事人、法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組織及其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原審人民法院的名稱、案號和案由;上訴請求和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