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鎮新建住宅小區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物業管理企業的權利:
(壹)物業管理公司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小區管理辦法;
(二)按照物業管理合同和管理辦法對住宅小區實施管理;
(三)按照物業管理合同和有關規定收取管理費;
(四)有權制止違章行為;
(五)有權請求管委會協助管理;
(六)有權聘請特許經營公司(如保潔公司、保安公司等)。)承接專項管理業務;
(七)可以實行多種經營,以其收入補充社區的管理經費。
擴展數據
我國物權法規定,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成本分攤、收益分配等事項,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業主專有部分占建築物總面積的比例確定。也就是說,如果業主與物業管理公司簽訂的物業管理合同中有約定,則按照約定執行,如果沒有約定,則按照商鋪占總建築面積的比例進行分攤。根據權利義務壹致原則,物業管理公司履行服務管理義務,業主按約定繳納物業費。只有當業主不履行約定義務時,業主才有權拒絕其履約要求。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城市新建住宅小區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