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安全生產提供技術和管理服務的機構,是指依法設立的提供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培訓、咨詢等服務的機構。我國《安全生產法》第十三條規定:“依法設立的為安全生產提供技術和管理服務的機構,受生產經營單位委托,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行業標準,為其安全生產提供技術和管理服務。生產經營單位委托前款規定的機構提供安全生產技術和管理服務的,保障安全生產的責任由該單位承擔。”也就是說,在這種情況下,即使化工廠已經將該廠的安全生產管理委托給專業機構,安全生產責任並不轉移,化工廠仍然承擔該廠的安全生產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十三條依法設立的為安全生產提供技術和管理服務的機構,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行業標準,接受生產經營單位的委托,為其安全生產提供技術和管理服務。
生產經營單位委托前款規定的機構提供安全生產技術和管理服務的,保障安全生產的責任由該單位承擔。
生產經營單位委托前款規定的機構提供安全生產技術和管理服務的,保障安全生產的責任由該單位承擔。這壹規定主要是為了防止事故發生後相互推諉,進壹步強化生產經營單位的主體意識,積極監督受托的安全生產管理,防止事故發生。需要指出的是,接受委托的專業機構並非沒有任何責任。如果有過錯,就有責任。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委托合同承擔相應責任(區別於單位承擔的安全生產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