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範圍采礦的,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的,處違法所得50%以下的罰款,超出批準的礦區範圍采礦的,處違法所得30%以下的罰款。
3.買賣、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礦產資源的,或者買賣、出租采礦權的,處銷售者、出租者、轉讓者違法所得壹倍以下的罰款。非法使用采礦權作抵押的,處以5000元罰款。違反規定收購、銷售國家收購的礦產品的,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下的罰款。采用破壞性開采方法開采礦產資源,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處礦產資源損失價值50%以下的罰款。
法律依據:《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第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未取得采礦許可證開采、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和對國民經濟有重要價值的礦區範圍開采、開采國家保護的特定礦種、在批準的礦區範圍以外開采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