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需要提前三十天辭職。勞動者在試用期辭職,只需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領取工資並辦理辭職手續;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就辭職的勞動者不需要提前申報,可以隨時離職。
辭職的過程:
1.提前壹個月向部門主管提交書面辭職申請和解除勞動合同申請;
2.安排工作交接;
3.按照《離職員工交接手續表》、《工作交接明細》和《物品交接單》依次交接。財務部門結清貸款後,經交接雙方及部門領導簽字後,即視為交接完成。
4.工資涉及保險,人力資源部與財務部進行保險清算,並辦理保險減員手續;
5.在工資結算日支付工資;
6.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給妳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這是妳去下壹個新單位時需要的。只要是正規的大單位,壹般都會要求發放,所以要做好準備。
綜上所述,用人單位應當為離開公司的員工辦理離職手續。如果辭職是由員工本人提出的,用人單位應向其出具辭職證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應當在完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應當將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文本至少保存兩年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