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面積有誤差,購房合同有約定的,按照合同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第二款的規定辦理。比如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過3%時,買受人有權退房。
根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第壹款的規定,按照套內建築面積或者建築面積計算價款的,當事人應當在合同中約定合同約定面積與產權登記面積誤差的處理方式。
第三十條第壹款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將符合交付條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給買受人。未按期交付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客觀性: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解除合同: (壹)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二)履行期限屆滿前,壹方當事人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債務;(三)壹方遲延履行主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履行的;(四)當事人壹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以繼續履行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應當在合理期限前通知對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