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的證據分類中,根據證據與案件主要事實之間關系的不同,可以將證據分為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刑事案件的主要事實是指犯罪事實是否存在,行為是否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為。民事案件的主要事實是促使民事法律關系發生、變更或者消滅的法律事實。
能夠單獨直接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據,是直接證據;不能單獨直接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據是間接證據。那麽,如果要認定案件事實,僅僅依靠壹個間接證據是肯定不能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因此,對於間接證據,無論是民事案件還是刑事案件,都應當嚴格遵守“孤立證據不能定案”的規則。
在中國的史學傳統中,有“孤證不引”的規範,這裏的“引”是指引用史書中的話來證明自己的觀點。正所謂“證據孤立,難以概括全部事實”,歷史學家對孤立的證據進行爭論是大忌,考據派尤為強調。清代學者戴震在《與姚孝廉列傳》中批評以往的治學方法是“依道聽途說,摹仿其是”;從所有意見中選擇判斷其優越性;出虛言,以定其論;根據唯壹的證據,相信它。“考證派註重論證,堅持無證不辯,孤證不下結論的原則。
比如,甘家學派的研究方法,強調“實事求是”,“無據不疑”,“不以孤立的證據自足,就會學到很多”。梁啟超曾在《甘家》中總結學風,說“凡義必有據”,“孤證不定論。”那些沒有相反證據的人會保留它,如果他們有壹個新的證書,他們會逐漸相信它,如果他們遇到相反的有力證據,他們會放棄它。"
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司法實踐中“孤證不能定案”規則的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