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民法
《民法典》第九章第156條。民法是規定和調整作為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非法人組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它是國家法律體系中獨立的法律部門,與人民生活密切相關。民法既包括正式的民法(即民法典),也包括單獨的民法和其他法律法規中的民事法律規範。刑法中的“以上”、“以下”也包括本數。關於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問題,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時。出生時間以戶籍為準;如無戶籍證明,以醫院出具的出生證明為準;無醫院證明的,參照其他相關證明確定。
二、年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公民。
能夠以自己的勞動獲得收入並維持當地人民壹般生活水平的人,可以認定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10周歲以上未成年人的民事活動是否適合其年齡和智力,可以從行為與其生活的相關程度、其智力是否能夠理解其行為、是否能夠預見其行為的相應後果以及其行為對象的數額等方面進行認定。
綜上所述,為了保護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權益,正確調整民事關系,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發展的需要,根據憲法和我國的實際情況,總結民事活動的實踐經驗,制定本法,中國人和國家法律調整公民、法人之間以及公民、法人之間平等主體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