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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次公開招標失敗後該怎麽辦?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嗎?
經原審批部門審核同意後,可以不再進行招標。

根據《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投標人應當在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前將投標文件密封送達投標地點。招標人收到招標文件後,應當向投標人出具證明,註明收件人和收件時間,開標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開啟投標文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後送達的投標文件,招標人應當拒收。

依法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項目,提交投標文件的投標人少於三個的,招標人應當在分析招標失敗的原因並采取相應措施後,依法重新招標。重新招標後投標人仍少於三個的,屬於必須審批的建設項目,經原審批部門審批後可以停止招標;其他建設項目,招標人可以自行決定不招標。

擴展數據:

公開招標的相關要求規定:

1.招標人接受聯合體投標並進行資格預審的,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前組建聯合體。如果聯合體在資格預審後增加、減少或更換成員,其投標將無效。

2.聯合體各方應指定壹名牽頭人,授權其代表所有聯合體成員負責主持和協調投標和合同實施階段的工作,並向招標人提交由所有聯合體成員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授權委托書。

3.聯合體投標的,應當以聯合體各方或者聯合體中牽頭人的名義提交投標保證金。以聯合體牽頭人名義提交的投標保證金對聯合體所有成員具有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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