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當事人可以采用書面、口頭或者其他形式訂立合同。第六百壹十條因標的物不符合質量要求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第六百壹十七條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不符合質量要求的,買受人可以依照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條至第五百八十四條的規定主張承擔違約責任。第五百八十五條當事人可以約定壹方違約時向對方支付壹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違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適當減少。當事人因遲延履行支付違約金的,違約方在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生效日期:2021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