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故車輛的損壞程度應當由有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鑒定。需要檢驗鑒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事故現場勘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按照有關規定委托有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
2.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五十壹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鑒定機構確定完成檢驗鑒定的期限,確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超過三十日的,應當報上壹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第五十四條
鑒定機構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檢驗鑒定,並出具書面檢驗報告和鑒定意見,由鑒定人簽字並加蓋機構印章。檢驗報告和鑒定意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委托人;
(二)委托日期和事項;
(三)提交的相關材料;
(四)檢驗鑒定時間;
(五)依據和結論性意見。通過分析得出結論性意見的,要有壹個分析和證明的過程。
檢驗報告和鑒定意見應當附有鑒定機構和鑒定人的資質證書或者其他證明文件。
二、事故如何處理?
事故發生後,處理方法如下:
1,報警,交警隊出具事故責任認定書確定責任;
2.看交警部門出具的事故責任認定書如何劃分責任,壹般分為全責、主要責任、對等責任、次要責任、無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