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上訴期是法律規定的,過了上訴期,當事人就失去了上訴權。不服上訴期後生效判決,符合法定情形的,可以申請再審。上訴期限在法律上是法定的、明確的,在判決、裁定中也有明確規定。判決規定的最後期限過後,上訴期已過,判決或裁定已經生效。對生效的裁決不能上訴。訴訟時效超過兩年的,訴訟時效不中斷的,喪失勝訴權;
2、民事上訴,是指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確有錯誤,依照法律規定,請求人民法院重新審理的民事案件,上訴期限為15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兩年內提出;兩年後,原判決、裁定所依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發現審判人員在案件審理中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壹條。
當事人不服地方第壹審人民法院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第壹審人民法院的裁定,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上訴。
第172條
上訴應與上訴狀壹起提交。申訴的內容應當包括當事人、法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組織及其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原審人民法院的名稱、案號和案由;上訴的請求和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