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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宣言
《世界人權宣言》是聯合國大會第三屆會議於2000年12月25日通過的。這是國際社會制定的第壹個世界人權宣言,對指導和促進全人類的人權事業發揮了極其重要的作用。1950年,聯合國大會將每年的65438+2月10定為“世界人權日”。《世界人權宣言》通過20周年,即1968,也被聯合國定為“國際人權年”。《世界人權宣言》指出:“人人生而自由,在尊嚴和權利上壹律平等;人人有資格享受本宣言所載的壹切權利和自由,不分種族、膚色、性別、語言、財產、宗教、政治或其他見解、國籍或其他出身或地位。這些權利和自由可分為公民和政治權利以及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其中,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包括:生命、人身權利、免受奴役和酷刑的自由、人格、法律面前平等、無罪推定、財產權、婚姻和家庭權利、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參與政治權力和投票權等。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包括:工作權、同工同酬權、休息權和定期帶薪休假權、組織和加入工會權、受教育權、社會保障權和享有適足生活水準權以及參與文化生活權。同時,《世界人權宣言》規定,權利和義務是不可分割的。個人享有權利時,應當依法尊重他人的權利,服從道德、公共秩序和普遍福利的需要。盡管人們對《世界人權宣言》的代表性和時代局限性存在質疑,但它作為人類歷史上的壹部世界人權宣言,被普遍認為是國際人權事業的總章程。接下來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是其兩個重要的補充和完善。更重要的是,這兩項公約使《世界人權宣言》合法化,構成了國際人權法案,標誌著全人類的人權事業進入了有法可依的新階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