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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法》中關於賠償的新規定2021
郵政企業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賠償郵件損失:

1.保價給據郵件丟失或者全部損壞的,按照保價金額賠償;部分損壞或者內件短少的,按照保價額與郵件總價值的比例賠償。

2.未保價的給據郵件丟失、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按照實際損失賠償,但最高賠償額不得超過收取費用的三倍;

3.掛號信丟失或損壞的,按收費的三倍賠償。

郵政企業應當在營業場所的通知和向用戶提供的郵件收據中以能夠引起用戶註意的方式載明前款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

第二十九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利用快遞服務網絡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社會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活動。禁止運送以下物品:

(壹)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流通的物品;

出版物、宣傳品、印刷品等。,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政治穩定,淫穢的;

(3)武器、彈藥、麻醉藥品、生化制品、傳染性物品以及爆炸性、易燃性、腐蝕性、放射性、毒性等危險物品;

(四)有害公共健康的物品;

(五)各種流通貨幣;

(六)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禁止的其他物品。第二十條郵件快件延誤、丟失、損毀和內容不符的,從事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按照與用戶的約定予以賠償。企業與用戶沒有賠償協議的,保價快件按照保價金額賠償。

對於毀損的賠償標準,快遞服務機構與客戶有約定的,應當約定,沒有約定的,可以按照以下原則執行:

(壹)完全損壞是指郵件價值完全損失,參照郵件損失賠償規定執行;

(二)部分毀損是指快件價值的部分損失,按照快件損失價值占總價值的比例和快件損失賠償額的同比例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