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為人非法經營數額在5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1萬元以上;
2.單位或者公司非法經營數額在50萬元以上,或者通過非法手段取得數額在65438+萬元以上的;
3、雖達不到上述數額標準,但連續兩年因非法生產或銷售賭博機,累計受到兩次以上行政處罰,並同時從事同類非法經營的。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非法經營中的“情節特別嚴重”,壹般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行為人非法經營數額在25萬元以上,或者通過非法手段取得的數額在5萬元以上;
2、單位或公司非法經營數額在250萬以上,或非法所得數額在50萬元以上。
刑法第225條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壹,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或者沒收財產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1.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商品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限制經營的其他商品的;
2.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書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或者批準文件;
3、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從事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或者非法從事基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4.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違法經營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