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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法律中有“家庭”的概念嗎?
不,法律通常使用“親屬”

家庭成員:戶主以外的家庭成員也指雇員本人以外的家庭成員。

親屬:指因婚姻、血緣或收養而產生的社會關系。

其意義從以下三個方面分析:1。親戚是人與人之間的社會關系,他們有固定的身份和頭銜。2.親戚引起的三種情況。壹個是由婚姻產生的。第二,是血緣關系產生的。第三,它是通過收養產生的。以上三種情況是產生親屬的基礎。3.親戚和家庭成員之間的差異:親戚和家庭成員之間的差異。在舊中國,家庭成員是封建制度的壹部分。家庭是指以永遠生活在壹起為目的而生活在壹起的壹群親戚。

親戚和家庭成員的區別

家庭成員是指在壹定範圍內有相互扶養義務的親屬。家庭成員主要指夫妻、父母和子女,有時也指祖父母、外祖父母、子女、孫子女和兄弟姐妹。但他們不是家庭成員,因為他們與這些親屬沒有法律上的權利和義務,也不可能與他們共同生活。

舊中國親屬分類:(1)血親。②外部親屬③妻子親屬。

新中國親屬分類:(1)配偶。②血親。有兩種:壹種是自然血親。二是提議血親。(3)公婆。有三種:壹種是血親的配偶。第二種是配偶的血親。第三是配偶的血親的配偶。三是親屬關系的法律效力。

關於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範圍的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供養親屬是指員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

本規定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其中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包括死後子女;

本規定所稱父母,包括有扶養關系的生父母、養父母和繼父母;

本規定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同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和有撫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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