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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如何公開道歉?
在侵犯知識產權的案件中,公開道歉是壹種常見的法律責任形式。在涉及知識產權保護的判決中,法院往往通過讓侵權人在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來消除給受害者造成的不良影響,以維護受害者的合法權益。但由於民訴法及相關司法解釋中沒有“公開賠禮道歉”的具體執行程序,當被執行人拒不履行時,如何實現這壹判決值得研究和探討。法院可以直接以被執行人的名義在指定報紙上刊登道歉聲明,並承擔相應費用,類似於代替履行。但是,從法律的角度來看,行為可以分為可替代行為和不可替代行為。替代行為是指該行為由被執行人本人實施或由第三人代為實施,對債權人沒有不同的經濟或法律效果。報紙上的公開道歉具有明顯的身份,行為主體是特定的。只有義務人親自實施,其效果才能完全實現,因此該行為應具有不可替代性。對於不可替代的行為,人民法院不能直接替代履行,壹般采取間接執行方式,即通過罰款、拘留等類似手段,向被執行人施加壓力,迫使其自動履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九條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賠償數額還應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無法確定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侵權情節判決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