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的程序如下:
1,仲裁申請。當事人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必須提交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申訴人的姓名、職業、住址和工作單位、企業名稱和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職務、被申訴人的情況、申訴請求和事實依據、委托代理人的資格和權限、申訴日期等。
2.案件受理。當事人向仲裁委員會提出勞動仲裁申請,仲裁委員會經審查,應當自收到勞動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
3.設立仲裁庭。仲裁委員會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七日內根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組織規則組成仲裁庭;
4.調查和收集證據。仲裁委員會有權要求當事人提供或者補充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無法取證,且當事人提供的證據自相矛盾、無法辨認的,或者針對雙方申訴、答辯中存在的疑點,仲裁委員會可以依職權找有關單位和知情人了解情況、收集證據;
5.仲裁和調解。仲裁庭或者仲裁員在查明爭議事實的基礎上,對勞動爭議案件先行主持調解;
6.仲裁裁決。仲裁庭應當在開庭五日前將開庭時間、地點的書面通知送達當事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自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並通知申請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服或者逾期未作出裁決的,申請人可以就勞動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