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當事人起訴時,應當先提交起訴書,並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相應的副本。當事人是公民的,應當寫明雙方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住址;當事人為單位的,應當寫明單位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起訴書正文應當寫明請求、起訴的事實和理由,尾部應當簽名或者加蓋公章。
二、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原告應向法院提交以下材料:
1,原告資格材料。如居民身份證、戶口本、護照、港澳同胞回鄉證、結婚證等證據的原件及復印件;企業為原告的,應當提交營業執照副本、商業登記證等材料。
2.證明原告訴訟請求的證據。如合同、協議、債權憑證(借條、欠條等。)、收發貨憑證、往來函件等。
三、當事人向法院提交書證時,應填寫證據清單壹式兩份,詳細列明所提交證據的名稱、頁數。法院承辦人核對證據後,由承辦人在證據清單上簽名蓋章,壹份交當事人,壹份存檔。
四、立案庭在當事人履行必要程序並提交相關證據材料後,在七日內,對符合立案條件的,辦理立案手續;對不符合立案條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五、當事人應在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七日內預交案件受理費和其他訴訟費用。如果有困難,他們可以在預付期間向我院提出書面減、緩、免申請。逾期未繳納或者緩繳、緩繳、免繳書面申請未獲批準仍未預繳的,本院將裁定自動撤訴。
六、立案手續後,案件由法院擇期開庭,當事人應服從法院的工作安排,結案後在財務室結清訴訟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