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現場調查。值班民警接到指令後,必須在系統承諾的時間內迅速趕到現場並迅速處置現場;
2.責任認定。在查明事故基本事實、收集充分證據後,嚴格按照規定時間依法認定責任;
3.懲罰。根據領導做出的處罰決定填寫處罰獎勵並向責任人宣布處罰獎勵;
4.賠償調解。在確認傷者治療結束或確定損害結果後,必須組織各方或代理人在規定時間內進行賠償。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時限有多長?
1,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勘查完畢之日起十日內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發生交通肇事逃逸的,應當在查獲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後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需要檢驗、鑒定的,應當自檢驗、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五日內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2.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壹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上壹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復核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對下列內容進行復核並作出復核結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
當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時,車輛駕駛員應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並及時報告執勤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傷者改變現場的,應當註明地點。乘客、過往車輛駕駛人和路人應當予以協助。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和原因沒有爭議的,可以立即撤離現場,恢復交通,並協商處理損害賠償;如果不能立即撤離現場,應當及時報告執勤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且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應先撤離現場再協商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