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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錄音了嗎?
法律分析:是的,警察局壹般會記錄個人信息,然後記錄報案人的姓名和個人信息。這個可以查詢。根據公安工作的實際情況,我們不能隨意用詢問筆錄代替報案筆錄。在公安工作中,並不是所有的報案筆錄(尤其是沒有明確犯罪嫌疑人的筆錄)都可以作為證據。只有當舉報人或有關人員在舉報記錄中證明犯罪嫌疑人時,才能告知誣告陷害的責任。訊問筆錄是七種證據之壹,必須明確告知被訊問人作偽證、隱匿罪證或誣告陷害的法律責任。報告的內容主要是所報告信息的細節,包括報告的內容、案件被發現或發生的時間和地點、過程和結果、涉案人員(包括嫌疑人)的情況和損失(傷害)。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都有權利和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舉報。被害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檢舉、控告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報案、控告和舉報。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有權機關處理,並通知舉報人、投訴人和舉報人;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範圍而必須采取緊急措施的,應先采取緊急措施,然後再移交主管部門。犯罪分子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適用第三款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