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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讀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
記者: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確立了哪些新的食品安全理念?

滕: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確立了食品安全工作新理念,在總則中規定,食品安全工作應當貫徹預防為主、風險管理、全過程控制、社會共治的基本原則,建立科學嚴密的監管體系。

具體來說,在預防方面,強化了食品生產經營過程中的風險防範要求和政府監管。比如,食品召回的對象由原來的“食品生產者發現其生產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時,應當立即停止生產,召回已經投放市場的食品”改為“食品生產者發現其生產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有證據表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時,應當立即停止生產,召回已經投放市場的食品”。在風險管理方面,提出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風險評估結果和食品安全狀況,確定監管重點、方式和頻次,實施風險分類管理。在全過程控制中,提出國家要建立食品全過程追溯體系。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食品安全追溯體系,確保食品可追溯。在社會治理方面,加強了對行業協會、消費者協會、新聞媒體、群眾投訴舉報的規定。比如規定在制定食品安全標準時,在國家食品安全標準審查委員會中增加食品行業協會和消費者協會的代表,充分發揮行業組織和消費者組織的作用。

記者: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如何推進食品安全的社會治理?

滕:食品安全是壹個系統工程,需要全社會的共同努力,對食品安全實施社會治理,這已經成為各行各業的共識。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將社會治理作為食品安全工作應遵循的總原則,在分則中從五個方面作出了具體規定。

首先是加強行業自律。在繼續強化行業自律要求的同時,食品行業協會的成立要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業規範和獎懲機制。二是加強對消費者協會的監管。建立消費者協會等消費者組織,對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食品安全違法行為進行社會監督。三是強化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的責任。學校、幼兒園、養老機構、建築行業等集中用餐單位的主管部門應當加強食品安全知識教育和日常管理,降低食品安全風險,及時消除食品安全隱患。四是加強群眾監督。為了增強投訴舉報的積極性,特別是知情人的積極性和主動性,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增加了相關部門對舉報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保護其合法權益。舉報人向所在企業舉報的,企業不得以解除、變更勞動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對舉報人進行打擊報復。五是強調新聞媒體的監督和自律。新聞媒體壹直是發現和揭露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推動我國食品安全進步的主要力量之壹。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在繼續加強對新聞媒體監管的同時,提出對食品安全的宣傳報道應當真實、公正,並規定媒體編造、傳播虛假食品安全信息的,有關主管部門將依法予以處罰,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將受到處罰。

記者: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在監管制度上有哪些創新?

滕:壹是增加風險分類管理制度。為提高監管效果,合理配置監管力量和資源,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規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當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結果和食品安全狀況,確定監管重點、方式和頻次,實施風險分類管理。二是增加責任約談制度。為督促有關方面落實食品安全監管責任,增加了責任約談制度,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可以約談未及時采取措施消除隱患的食品生產經營者主要負責人;政府可以對未及時發現系統性風險、未及時消除監管區域食品安全隱患的監管部門主要負責人和下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進行責任約談。三是實行食品安全信用檔案公開和通報制度。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規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為食品生產經營者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檔案,記錄許可、日常監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為查處情況,依法向社會公布並實時更新,並可以通報投資、證券等管理部門。

記者: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如何強化企業的主體責任?

滕: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在以下三個方面強化了食品生產經營者的主體責任。壹是要求完善和落實企業食品安全管理體系。提出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專職或者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並加強對其培訓和考核。要求企業主要負責人全面負責本企業的食品安全工作,認真落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二是加強生產經營過程中的風險控制。提出要加強食品生產經營過程中的風險控制,要求食品生產企業建立並落實原料、關鍵環節、檢驗檢測、運輸等風險控制制度。三是增加了食品安全自查報告制度。提出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定期檢查和評價食品安全狀況;條件發生變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采取改正措施;存在食品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經營,並向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報告。

記者: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如何強化地方政府的屬地管理責任?

滕:地方政府有責任捍衛自己的土地,並應負責轄區內的食品安全監管。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強化了地方政府的食品安全管理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