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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個人債務如何界定,夫妻個人債務的法律
I .配偶壹方或雙方的婚前債務

夫妻* * *有債是以夫妻關系的成立為前提的,如果沒有夫妻關系,就沒有夫妻有債。在婚姻關系確立之前,夫妻是獨立的民事主體,沒有法律上的聯系,任何壹方所欠的債務當然是其個人債務。婚前個人債務即使因撤銷權的行使或無權代理的承認或所附停止條件的達成而發生在婚後,仍屬婚前個人債務。當然,根據我國新婚姻法中夫妻財產約定制度的規定,夫妻壹方或雙方的婚前債務可以約定為婚後的同債。壹旦有了明確的約定,夫妻壹方或雙方婚前的個人債務將折算為夫妻雙方的相同債務。

二是婚內約定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正如婚前個人債務可以約定為夫妻同債壹樣,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因同壹生活產生的夫妻同債也可以約定為個人債務。但此協議不得以逃避債務為目的,否則無效。而且夫妻之間就同壹債務作為個人債務的約定,只對夫妻雙方有效,該約定不能對抗第三人,除非有證據證明第三人知道或者同意該約定。有證據證明第三人知道或者同意該約定的,夫妻對該債務仍承擔連帶責任。

三、夫妻壹方以個人財產從事經營活動的債務。

無論是否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配偶任何壹方都有權完全獨立地支配其個人財產。夫妻以個人財產從事經營所發生的債務,應當是壹方的個人債務,但夫妻明確約定為同壹債務的除外。如果沒有明確約定,即使經營期收益用於夫妻共同生活,也不影響該債務作為壹方個人債務的性質,因為壹方自願將經營期收益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屬於對壹方自有財產的處分,不需要法律進行限制或附加條件。

四、夫妻壹方擅自用夫妻* * *擁有的財產從事經營活動的債務。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壹方以夫妻共同財產從事經營活動,另壹方事後不知情,未予追認。該業務活動所產生的債務是壹方的個人債務。因為從事經營活動需要的資金數額比較大,從事經營活動應當由夫妻雙方決定,壹方不得擅自決定,超出了夫妻家庭代理權的範圍。實踐中經常發生壹方在另壹方不知情或不同意的情況下,用夫妻財產從事經營活動,但事後不反對將經營所得用於夫妻生活的情況。如果是欠債,那欠債是夫妻* * *債嗎?在我看來,本案中應該是夫妻* * *債務,因為“不反對將營業收入用於夫妻生活”的壹方實際上已經。

五、夫妻壹方擅自扶養的債務由沒有扶養義務的壹方承擔。

在夫妻家事代理權範圍之外,外債應當由夫妻雙方共同同意產生。夫妻壹方擅自借款的行為,與夫妻另壹方不存在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不符合連帶債務的特征。夫妻壹方擅自資助沒有贍養義務的人的,該債務為夫妻壹方的個人債務。當然,根據夫妻財產約定自由原則,壹方的個人債務可以事後通過協議轉為連帶債務。實踐中,債務性質的轉換壹般通過夫妻另壹方的追認來完成。

六、夫妻壹方因侵權行為或犯罪行為所負的債務。

侵權行為或犯罪行為對受害人的人身或財產造成損害,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民事侵權的法律後果是民事責任,賠償損失是承擔民事責任的重要方式;犯罪行為的法律後果是刑事處罰,包括罰金刑,也賦予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的權利。夫妻壹方因民事侵權或刑事犯罪而產生的債務或罰款,是由夫妻壹方的過錯或犯罪行為造成的,與另壹方無法律聯系。因此,因民事侵權或犯罪行為而產生的債務或罰款,以及訴訟費用、律師費等相關費用,只能是壹方的個人債務。當然,在實踐中,也可能存在夫妻壹方履行職責或作為家庭代理人或需要夫妻共同生活時產生債務或罰款的情況。在這種情況下,受害人可以要求夫妻共同承擔,但仍應是夫妻個人債務。

七、管理或成就配偶的個人財產債務。

夫妻的個人財產,無論是自己管理的還是委托他人管理的,由此產生的債務,顯然屬於壹方的個人債務。因為債務是以壹方的個人財產為基礎的,財產的利益是由壹方單獨享有的。根據權利義務對等原則,配偶另壹方不享有財產權,當然也不必承擔因管理財產而產生的債務。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遺囑或者贈與合同明確確定屬於夫妻壹方的財產為夫妻個人財產,夫妻壹方在取得遺囑財產或者贈與財產時所發生的債務當然是壹方的個人債務。如壹方在接受遺產時繳納的稅費或轉讓費等。

八、夫妻壹方以個人財產或擅自以夫妻* * *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的債務。

法律不禁止夫妻任何壹方擁有個人財產,也不禁止任何壹方以個人財產對外提供擔保。但另壹方對因擔保行為而發生的債務不必承擔連帶責任,當然事後夫妻雙方同意或追認的除外。對於夫妻的同壹財產,壹方對外擔保時,應取得配偶另壹方的同意。除非夫妻事後有明確約定或者另壹方事後追認,否則應當由壹方單獨承擔責任。

九、夫妻因不良習慣或違法行為而產生的債務。

這種情況多表現為夫妻壹方因賭博、嫖娼、吸毒等不良嗜好或違法行為而欠下的債務。當然,如果配偶壹方的債務不是直接為上述不良嗜好或違法行為而發生,而是向第三人借款從事上述不良嗜好或違法行為,且第三人不知道向配偶壹方借款的目的是用於上述不良嗜好或違法行為,則善意第三人的權利應受法律保護,可以以同壹債務的形式向配偶雙方主張債權。但無論如何,在夫妻內部,債務仍然是夫妻壹方的個人債務。

10.夫妻壹方在分居期間產生的債務。

分居現象是我國婚姻生活中的普遍問題。分居可以是壹方單方面的意思表示,也可以是雙方的約定。分居是夫妻生活狀態或生活方式的改變,不是夫妻婚姻關系性質的改變。即使分居兩年,也只是被法院認定為相信夫妻關系確實已經破裂的理由。我國沒有建立嚴格的夫妻分居制度。分居期間的財產是否屬於夫妻個人財產,分居期間產生的債務是否屬於個人債務,我國法律尚未明確認定。?筆者認為,分居的實際情況應區別對待。因工作、醫療、子女上學、培訓等客觀原因造成夫妻分居的,分居期間分別管理、使用的婚後所得財產,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居期間壹方或雙方因生活、學習、醫療、培訓所發生的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夫妻因感情惡化或者完全破裂分居的,分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個人財產,所產生的債務為夫妻個人債務。由於本案中夫妻分居,主觀上夫妻失去了共同生活的願望,客觀上結束了共同生活的狀態,從而失去了建立夫妻共同財產的基礎和條件。夫妻經濟關系已經中斷,壹方的財產性收入不是建立在雙方相互依存的基礎上的。事實上,所取得的財產處於分離狀態,形成兩個獨立的經濟生活主體,雖然雙方仍然是夫妻。因此,本案中夫妻壹方的債務屬於夫妻個人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