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和國家奧委會特此承諾,OCOG將在本合同成立後壹個月內成為本合同的締約方並遵守本合同,因此本合同中規定的與OCOG有關的所有條款以及OCOG的所有權利和義務均具有法律約束力。
14 ...不得有相互沖突的承諾或活動。
就《奧林匹克憲章》的規定和本合同的條款而言,城市、國家奧林匹克委員會和奧林匹克組織委員會特此確認:
a)未經國際奧委會執行委員會事先書面批準,在奧運會期間或前後壹周內,不得在城市本身、城市附近或其他比賽場館舉行任何重大的國內或國際會議或活動;
b)城市不得利用奧運會為奧林匹克運動利益以外的任何其他目的服務;
c)未經國際奧委會執行委員會事先書面批準,奧林匹克運動會組織委員會與任何國家組織(無論是政府組織還是非政府組織)之間與奧林匹克運動會有關的任何協議的簽署將不受阻礙;
d)未經國際奧委會執行委員會事先書面批準,OCOG和任何國際或超國家組織(無論是政府或非政府組織)或外國不得就奧林匹克運動會進行談判或簽署協議
e)未經國際奧委會執行委員會或國際奧委會主席的事先市場批準,不得向任何外國政府或政治家發出與奧林匹克運動會有關的邀請和註冊。
15宣傳奧林匹克主義和奧林匹克運動會
城市、國家奧委會和奧組委應在社會、教育、美學和道德方面宣傳奧林匹克精神和奧林匹克運動會這壹國際青年賽事的體育成就發展,包括但不限於國際奧委會執委會批準的內容。根據《奧林匹克憲章》的基本原則,奧運會組委會應確保與國際奧委會充分合作,並采取各種舉措支持人類的和平與相互理解,包括倡導遵守奧林匹克休戰。
16協議的有效期
本市、國家奧林匹克委員會和奧林匹克組織委員會特此同意並確認以下幾點:
a)他們簽署的所有直接或間接涉及奧林匹克運動會或國際奧委會道德或物質權利的協議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必須事先得到國際奧委會熱委會的書面批準;
b)根據國際奧委會將向OCOG提供的標準格式協議(例如,關於贊助、供應商、許可、在國家奧委會所在國境內銷售奧林匹克紀念幣以及票務代理),OCOG可以制定壹份標準格式協議,供OCOG與第三方簽署,並提交國際奧委會執委會事先書面批準,並確保OCOG與第三方簽署的所有協議均符合上述要求。對標準格式協議的任何更改都必須用黑線標記,並提交國際奧委會執行委員會事先書面批準。應OCOG的請求,國際奧委會可以與OCOG協商,就國際奧委會可以制定和實施對雙方都方便的運行程序的領域達成協議,包括國際奧委會執行委員會可以同意放棄批準權的協議類型。
18環境保護
城市和國家奧委會承諾以符合現行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促進環境保護可持續發展的方式履行本合同規定的義務和活動。
19.奧組委的總體組織計劃和總體規劃計劃
OCOG應盡快提出OCOG奧運會和奧林匹克運動會的總體組織計劃和總體規劃計劃,但無論如何不得遲於OCOG成立後六個月提出,並提交國際奧委會執行委員會事先書面批準。如果該總體組織計劃和/或總體規劃計劃有任何變更,必須事先獲得國際奧委會執行委員會的書面批準。OCOG應根據國際奧委會的要求,定期向國際奧委會提供最新的詳細的奧運會總體組織計劃和總體規劃計劃。除上述主要內容外,OCOG應向國際奧委會提供與奧林匹克戰略所需的協調和組織相關的信息和相關文件,包括統計數據(如人力資源、住宿、交通、誌願者等。).
20安全性
確保各方面的安全是東道國相關主管部門的責任。城市、國家奧林匹克委員會和奧林匹克組織委員會應確保采取壹切適當和必要的安全措施,確保奧林匹克運動會安全、和平地舉行。
22.某些人員和貨物的入境手續
北京市、國家奧委會和奧運會組委會認識到,為了組織奧運會,有必要安排壹些其他人員(持有上述第3條中提到的奧林匹克身份和註冊卡的人員除外)在奧運會之前、期間和之後臨時出入主辦國,並為奧運會、奧運會轉播和國際奧委會、國際單項體育聯合會、參加國奧委會代表團、媒體、贊助商和供應商的使用安排進口設備和用品。奧林匹克運動會組織委員會應敦促有關當局為此采取必要措施。除上述原則外,奧組委應確保上述人員能夠獲得適當的工作許可,上述設備和用品包括藥品可以為此目的進入東道國而無需支付任何稅款,只要這些設備和用品在奧運會後的合理時間內在東道國消費或運出東道國。奧運會開幕前三年,奧運會組織委員會應將主辦國有關當局的安排報告國際奧委會,以獲得事先書面批準。
奧林匹克運動會組織委員會的進度報告
奧運會組委會應每6個月向國際奧委會執行委員會提交壹份英文和法文的奧運會籌備工作進展報告。該報告包括有關規劃、組織和舉辦奧運會的財務細節。自奧運會開幕式前兩年起,此類報告應每季度提交壹次。此外,如果國際奧委會執行委員會要求,OCOG應立即做出口頭報告和書面報告。在接到報告後,國際奧委會執行委員會或國際奧委會全會應立即執行OCOG做出的決議。
24.協調委員會
國際奧委會將成立壹個協調委員會,處理國際奧委會、國際單項體育聯合會和國家奧委會與OCOG之間的工作關系。該委員會包括來自國際奧委會、國際單項體育聯合會和國家奧委會、歷屆奧運會組委會、國際奧委會運動員委員會、國際殘奧委會的代表和專家(他們可以提出有益的建議)。協調委員會的任務是檢查奧組委的工作進展,向奧組委提供協助,並行使國際奧委會授予的其他權力。協調委員會應定期與奧林匹克運動會組織委員會舉行會議。如果有協調委員會無法解決的問題或任何壹方拒絕遵守其決定,國際奧委會將做出最終決定。
25.國際奧委會和OCOG之間的互助、知識轉移以及檔案和記錄管理。
國際奧委會將與奧組委分享其積累的經驗和專業知識,並協助奧組委規劃、組織和舉辦奧運會。同樣,奧組委承諾將根據國際奧委會的要求,與國際奧委會及其後的奧組委分享其在規劃、組織和舉辦奧運會方面的經驗和專業知識。
特別是,國際奧委會應向OCOG提供其從歷屆奧運會組委會收到的有關規劃、組織和舉辦奧運會的各種事宜的指導方針的副本。組織委員會應與國際奧委會密切合作,並經國際奧委會批準,根據在規劃、組織和舉辦奧林匹克運動會中獲得的經驗和專業知識,更新這些指南。奧林匹克運動會組織委員會應隨時並應國際奧委會的合理要求,免費向國際奧委會提供所有此類與規劃、組織和舉辦奧林匹克運動會有關的最新指南及其他文件和資料(如數據庫和軟件系統)。客戶數據和資料等。).除上述壹般要求外,OCOG還應免費向國際奧委會提供壹個客戶信息數據庫,包括與奧林匹克相關產品和服務相關的所有客戶的完整人口統計匯總數據。未經國際奧委會執行委員會明確的書面批準,OCOG不得提交第條。
這些指南、文件或材料由三方提供。
作為對國際奧委會讓OCOG分享其經驗和專業知識(包括從上屆奧運會組委會獲得的指導)的獎勵,OCOG將向國際奧委會支付200萬美元(200萬美元),這筆款項將在奧運會開幕前兩年從OCOG根據本合同分享的總收入中扣除。
奧組委應自成立之日起建立並維護壹個信息管理和歸檔系統,以協調所有內部和公共重要信息。奧運會組織委員會應在奧運會結束後三個月內向國際奧委會提交壹份至少用英文寫成的全面總結報告。該報告應采用國際奧委會要求的格式,包括與奧運會組織計劃相關的所有信息和壹份工作運行分析報告。奧運會組委會應確保與奧運會有關的檔案在奧運會前後得到妥善保管和管理,國際奧委會可以隨時使用所有這些檔案。
第25條中提到的所有文件和資料,包括數據庫、軟件系統、客戶數據和資料,從壹開始就歸國際奧委會獨家所有。OCOG應確保與所有此類文件和資料的作者簽署適當的合同,以確保執行上述規定,或者在國際奧委會要求的情況下達成進壹步的協議;確保上述規定的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