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在嫁給呂雉之前,劉邦與村婦曹氏有染,並育有壹子劉飛,由劉邦撫養長大。當時的史學家稱曹氏為漢高祖的普通妻子或外國妻子。
03.袁世凱的母親是她父親的普通妻子,所以當她去世時,袁世凱同父異母的哥哥拒絕讓她進入袁的祖屋。“妾”這個名稱最早見於《禮記·曲禮》:“天子有皇後、妻、妻、妾。”
隨著妾制的發展,小妾的別稱也有很多:小妻、下妻、二妻、庶妻、下妻、小婦、孺子,如夫人、小夫人、廂房、小明星、陋棚、從婦、拘婦、副房、副房、小妻等等。此外,由於古代皇帝和妃嬪數量眾多,因此有許多名稱表示不同的等級。例如,在漢元帝的後宮中,除了皇後之外,還有昭儀、、、美人、充儀、情人、八子、七子、長使、少使、五官、順昌、、* * * *何、娛陵、、善使、夜客等十四個等級的名字除了妻子之外,太子還有良娣、美人等不同等級的妃嬪。(《漢書·外戚傳》)妃嬪妃嬪只是帝王妃嬪的統稱。1.第壹個妻子(díqíζ):也稱為妻子,指裴元,即第壹次結婚的妻子。
與“第壹任妻子”相對的是普通妻子。誰是第壹任妻子取決於女方是否由明媒正娶,但明媒正娶並沒有壹定的規則。
寒門制度是中國古代婚姻制度的核心。中國古代實行壹夫壹妻制和多妾制,妻妾之間的地位是不平等的,這是官職和社會的區別。直系是指妻子和她的孩子,而指庶出和他們的孩子。唐宋以前,官與庶的區別更為重要,元明清以後,官與庶的區別逐代減弱。大多數平民實行壹夫壹妻制,稱為“普通人”。
正常情況下,壹個男人只能有壹個妻子,稱為大老婆。在宋朝之前,只有賈充等少數人因為特殊情況得到皇帝的許可,擁有平等的妻子。
妻子和丈夫地位平等,在服裝制度和汽車制度等禮儀制度方面享有同等待遇。例如,皇後的衣服和皇帝的十二章衣服有完全相同的配件,如恩寵,紐扣,約會,禮服和絲帶。在宋元以前的大多數朝代,未經特別許可擁有兩個妻子將被判處壹年以上的監禁以及相應的鞭刑和強迫離婚。
當壹個男人娶壹個妻子時,他通常需要娶壹個背景相似的女人。結婚時,他會通過結婚證寫下雙方的家庭背景、家庭背景、年齡等信息。在壹些朝代,比如唐朝,如果妳欺騙並娶了壹個不相稱的女人,無論女方的地位比男方高還是低,這段婚姻通常都會被強行解除,出軌的壹方將被追究法律責任。
娶妻儀式非常隆重,周天子娶妻前後持續了壹年多,而諸侯則持續了半年多。後世的結婚儀式雖有簡化,但仍包括聘書、禮書、賀信等三種文書(三冊),並經過六個步驟(六禮):收禮、問名、受禮、求親、迎親(或迎親)。有時,男子必須親自射殺鵝,以舉行給鵝飲水的儀式,在某些朝代,男子還必須為化妝準備詩歌。
妻子不能被降為妾,通常只有犯了七宗罪才能離婚。有的朝代還規定,即使她犯了七宗罪,只要符合以下三個條件中的任何壹個,就不能離婚:第壹,她經歷過或主持過公公或婆婆的葬禮;二是男方結婚時地位不高,後來有錢了,也就是所謂的“糟糠之妻”;第三,妻子家庭分散,如果妻子離婚,她將無家可歸。
2.平氏妻(píng qī):是壹夫壹妻制和納妾制下的壹種親屬稱謂,直到道光年間才正式稱壹妻多妾為平氏妻。
平妻是商人在國外經商時對所嫁女子的壹種稱呼,但其實際法律地位仍然是妾。在乾隆後期,它在法律上被稱為另壹個妻子的頭銜,這適用於並發婚姻制度,但右妻和平妻相當於妯娌。直到道光末年,才出現了正妻與平妻之間“兩頭大”或“對室”的說法。
中國是壹個宗法倫理社會,“壹夫壹妻制”被視為婚姻的基本原則。在春秋時期,五年的隱瞞公眾,據說“王子沒有第二個辦公室”,這意味著即使是皇帝也不能同時娶兩個妻子。【東漢】班固《白虎依桐》曾說:“妻亦齊,夫亦齊,自天子至庶人,其義也。”《新唐書·儒林外史·蘇》:“古代王侯娶九女,故廟中無第二名。”自秦以來,他們再婚,以前的(繼妻)都已結婚,沒有任何嫌疑。”
實際上,古代婚姻制度中的壹夫壹妻制只是在名分方面,但法律規定壹夫壹妻制始於西周,並被後來的法律繼承。壹般說中國古代的傳統婚姻制度是“壹夫壹妻壹妾”。[1]
在秦漢以前,有這樣壹種說法:“古代男子娶女子為妻,其侄必從之,此之謂也。”例如,周與壹起嫁給了齊國,魏同姓,必然要娶她為長女。當貴族娶壹個女人時,他必須娶他的侄女和妹妹。沒結過婚的妹妹是妾,地位低於妻高於妾。和所謂的平妻壹樣,她本質上也是妾。我的第壹任妻子死後,我將有機會成為妻子,但其他來自其他地方的妃子沒有機會。所以很多人認為嬪妃可以強身健體,其實不然。自秦漢以來,就沒有這種事了。法律明確規定了壹夫壹妻制和納妾制。《孟子》:“齊桓公五禁,言不娶妻妾”,這是最早的亂妻亂妾的記載。秦朝實行壹夫壹妻制,《雜經律》規定:夫有壹妻二妾者罰,夫有二妻者罰,妻有夫者罰。
《漢書九法》也規定“亂妻妾”是犯罪。其中《恩澤侯表》記載,孔祥侯嚴復免於與妻妾共坐壹堂。漢律已經明顯表現出婚姻認同的趨勢。
《唐律》關於家庭婚姻的法律規定:“有妻多娶者罰壹年,欺妻者罰壹年半,妻不相坐離。”雖然唐律明令禁止“有妻多嫁”,但在唐朝的社會現實生活中,大壹統的趨勢尤為強烈。當然,唐朝女性對於婚姻的自由度在中國歷朝歷代中也是相當高的。《舊唐書·鐘傳》:“他的妻子被封為國夫人,而他的妻子李也是國夫人;每次妳去內院,二夫人都會送妳禮物。”安祿山事跡卷:“(天寶)六年,增加了夫人,他的兩個妻子,段的妻子,被命名為國家的妻子。”《東西合璧》:“安仲容娶了第二個妻子,高祖因此封爵。”雖然這種做法得到了政府的默許,但並不意味著它是合法的。如果有人因為“娶老婆”的糾紛去找政府,政府仍然會依法處理。
宋律基本上沿襲了唐律,只承認妻妾。兩者地位明確,根本沒有平妻的規定,宋朝幾乎沒有統壹的趨勢。《宋代婚姻法》規定:“有妻多娶者,只服壹年,女家減壹;如果妳白結婚,妳只會呆壹年半,妳的妻子不會坐下來,所以妳們會離開彼此。”而元朝的規定是“壹切規章制度”:“元十年,中書省禦史呈之,陜西遵之,民事婚聘壹項。如果妳有妻子,妳會娶更多。雖然妳會原諒它,但妳仍然會離開它。我很欣賞這壹點。事實證明,40年沒有孩子,又想奪妻房的郡縣百姓,或者已經生育的,無罪,被改為小妾。內政部決定,如果妻子結婚,誌願者將被改為小妾。”
外室,但這種所謂的“妻子”是不被法律和世俗所承認的。
《大明律·家法·婚嫁門》規定:“妻多嫁者,亦以九十棍刑,(晚嫁之妻)休(歸宗)。”
明朝沒有平妻。所謂平妻,就是對外面女人的忽悠。後來嫁人的那個再也沒有回過祖籍,沒有加入宗族,只是壹個外族人。想認祖歸宗,回家就得舉行納妾儀式。如果妳想進入家譜,妳只能是壹個妾。孩子只能記住小妾和孩子。
清朝也有類似的規定。《大清律·家法·婚姻》規定“妻妾不合序”:“凡納妻為妾者,處百杖。如果妻子在場,如果妻子是妾,工作人員將九十歲並予以糾正。有妻多娶者,亦九十,(晚娶之妻)休(歸宗)。”
乾隆統治40年後,清朝的規章制度才得以確立:“如果繼承人是獨生子女,並且親情屬於同壹父親和親屬,則願意接受家庭結的人將被允許繼承兩家。”這可以說是中國歷史上對平妻的唯壹法律規定。獨生子女和妻子是壹種特殊的繼承方式。壹人選兩房,兩個媳婦雖然享受男人,但實際上屬於妯娌。然而,仍然有法律認為已婚妻子是妾。大理學院認為:“已婚妻子在法律上應被視為妾,但那些在訂婚時不知道自己有妻子且不願做妾的人可以要求離婚。”
但與此同時,刑部也表示:“如果發現妻子更有婚姻關系,並與丈夫及其親屬壹起犯罪,則擬議的制度仍然是根據服務制定的,這意味著她的丈夫沒有同時有兩個妻子,法律規定的已婚妻子應該離婚。如果兩家分別結婚,無知者生孫基斯是壹種愚蠢的儀式,這與有妻子不同。把名字壹個接壹個分開為宜,離婚法不方便。”正如另壹句話說的那樣:“知道自己有妻子但仍與她訂婚的男人很少。事實上,他娶了兩個妻子。許多愚蠢的人誤以為他們兩個都是大老婆,所以他們把自己的女人許配給了別人。官官相混不方便,但王法以人情為重,沒必要離婚。違者當庶出,情法平等。”
綜上所述,可以看出丈夫應該只有壹個妻子,“沒有理由讓兩個女人結婚。”因此,禮儀應分為不同的名稱,只有第壹個被承認為妻子,而最後壹個被認為是妾。如果服裝或刑事方面有問題,我應該自己處理。
在中國古代,除了唐朝和清朝的結合(兩者的結合更嚴格)之外,只有1個已婚妻子。除非她去世並退休以騰出空間,否則娶妻子將是重婚罪和犯罪行為。除了不可動搖的妻子,其他人都是小妾,法律規定了小妾的地位極低。不管妳叫那個人二太太、二太太、平太太還是二太太,她的本質都是妾。當然,嬪妃的來源有很多,從高到低:
1.名門望族的私生女;
2.平民丁白的女兒;
3.女仆帶的妾;
4.窮人家賣的女兒;
5.壹個妾;
6.妓女和小妾。
前兩種是在政府登記的好妾,是有壹定地位的家庭附屬成員。他們是半個主人,相當於小說中提到的平妻,但他們在法律上仍然是小妾。後壹種是嬪妃,非常卑微,類似於奴婢。
道光末年,國家大亂,對正妻、平妻的管制有所放松。通常情況下,娶壹個挨著妳的妻子也是壹種宣傳和官方擡轎子,這導致了妻子和平妻壹樣大的說法,或者說她對房子的看法是正確的,但這種說法沒有得到官方的認可。
平妻是來自商人的東西(唐朝除外),直妻和平妻與普通人沒有區別。在壹個大家庭和壹個以禮義著稱的家庭中是非常可鄙的,是壹種有失家風的行為。士農工商,古代商人的地位很低,他們做的東西不被社會主流認可。
平妻只存在於下層社會(唐朝除外),平妻出現在大戶人家和在意名聲的禮義之家的可能性極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