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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二戰後日本服務貿易的發展歷史。
日本是壹個島國,國內資源和市場容量有限,這在壹定程度上決定了其經濟發展到壹定階段後,必然要廣泛融入世界經濟。這個過程首先表現在日本的制造業。二戰結束以來,國內經濟體制進行了徹底的轉型,經濟在20世紀60年代開始高速發展,被視為東方經濟神話。國內制造業水平迅速提高,國民生產總值迅速達到國際領先水平,成為世界上壹支重要的經濟力量。與此同時,國內生產及其產品所需的原材料和能源越來越依賴於世界市場,這充分反映在其進出口結構上。但是,受傳統文化格局和經濟運行方式的影響,日本的經濟體制在對外開放方面壹直比較落後。長期封閉的國內大米市場就是壹個典型的例子。傳統的第壹產業和第二產業的閉關鎖國思想進壹步給第三產業的開放造成了障礙。如今,第三產業的開放已經成為日本經濟發展的瓶頸。

(壹)日本服務貿易發展水平及國際比較

根據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國際金融統計年鑒》的數字,日本1995的服務貿易收入為652億美元,支出為1227億美元,逆差575億美元。1994收入605億美元,支出1101億美元,赤字496億美元。這種情況在西方主要發達國家中是相當落後的,對經常項目收支和整個國際收支的影響也不理想。

1.服務貿易與國民經濟發展水平和結構的關系。日本是世界經濟強國,1995年GDP為471260億美元,當年世界第二。但服務貿易發展水平相當落後,進口占商品貿易進口的41%,出口僅占商品貿易出口的15%。美國也是世界經濟強國,1995年GDP為72538億美元,當年世界排名1,服務貿易在商品貿易進出口中的比重也相應達到了19%和36%。

這些數字表明,日本的經濟結構與美國存在較大差異,表現為產業結構升級速度相對較慢,美國正在向服務經濟轉型,而日本仍停留在加工或制造經濟的結構。

2.服務貿易發展水平。從65438到0995,美國服務貿易進出口在七個國家和世界排名第壹。日本的服務出口收入為652億美元,高於加拿大的2654.38美元+0.8億美元,在七國中僅排名第二,進口支出為6543.8美元+0.227億美元,僅次於美國的6543.8美元+0.439億美元。1994年,日本服務貿易出口收入605億美元,在七國中排名第四,進口支出1101億美元,排名第二。從這兩年的比較來看,日本服務貿易的出口排名有所下降,從第四位下降到第六位,進口仍然是第二位。

3.服務貿易進出口的比較關系。西方七國中,美、英、法、意服務貿易順差最大,達629億美元,其他三國順差較小,不超過200億美元;服務貿易的收入少於日本、德國和加拿大的支出,其中日本的赤字最大,達到575億美元。德國和日本的情況類似,赤字為439億美元。從65438到0994,日本的赤字接近500億美元,德國也接近400億美元。

從以上數字可以看出,日本服務貿易的發展對其國際收支的影響並不理想。1995期間,日本國際收支經常項目下商品貿易和要素收入呈現順差,為1765億美元,服務貿易逆差575億美元,抵消了兩項順差的1/3;當年國際收支總順差586億美元,略高於服務貿易逆差。換句話說,服務貿易逆差幾乎吃掉了總國際收支順差的壹半。1994年,商品貿易和要素收入順差1862億美元,服務貿易逆差496億美元,抵消27%,略高於1/4;當年國際收支總順差253億美元,遠低於服務貿易逆差。如果服務貿易持平,這壹年的總國際收支盈余可能會增加兩倍。與1995中的1994相比,服務貿易逆差的負面影響在經常項目中有所增加,無論是絕對值還是相對值;在國際收支中,它的絕對值增加了,相對值減少了。

(二)落後的服務貿易對國民經濟的負面影響

與服務貿易密切相關的日本第三產業的基本特征是在國有經濟的控制下具有高度壟斷性。比如電信行業,上世紀80年代以前完全被國有經濟壟斷,不僅外資不能進入,國內資本也被禁止從事這項業務。這壹特點與市場經濟體制中鼓勵競爭的壹般原則相去甚遠。

服務業發展水平低,對外開放程度低,給日本經濟帶來了很多後遺癥。這些負面影響主要表現在:

1.國內市場價格水平遠高於國際市場。根據日本國際價格結構研究所的研究數據,日本國內市場的整體價格水平比國際市場高出50%。主要原因在於國內市場較高的要素價格,包括工資、地租和技術,這主要是由經濟體制決定的。

2.開放度低,難以利用國際資源。較高的要素價格是由於國際要素流動中的障礙,使得國際要素難以流入,無法壓低較高的國內價格。從積極的方面來看,無論價格水平如何,價格或成本與勞動生產率的關系都會影響壹個國家產業結構的調整。更高的要素價格代表著日本更高的勞動生產率。在高成本和高勞動生產率的對比中,各產業部門的發展呈現出兩種趨勢:壹種趨勢是生產率的優勢超過成本劣勢的負面效應,相應的產品生產仍能在日本長期維持;另壹個趨勢反映出高成本的影響超過了生產力的優勢,相關產業部門將從日本轉移到其他國家。但在封閉的經濟體制下,國內較高的要素價格和較高的勞動生產率,大大增加了利用國外更經濟資源的難度。

在服務貿易上的長期閉關鎖國,使得日本服務業的發展遠遠落後於世界水平,實際上也阻礙了第壹產業和第二產業的繼續發展。美國和日本之間有巨大的貿易逆差。在制造業方面,日本有巨大的貿易順差,在服務業方面,美國有巨大的順差,大大抵消了總的逆差水平。從下面的例子可以看出兩國在服務業發展水平上的差距。據《國際商報》報道,金融機構、航空公司、餐飲企業等在日本經營的美國服務企業以先進的管理和周到的服務贏得了日本消費者的青睞,占據了很大優勢。比如美國威斯汀酒店的住宿率達到了90%以上;花旗銀行率先推出自動存款和ATM,並提供24小時電話咨詢服務,吸引了大量客戶;美林證券在日本的證券交易量已經排名1;Starr Bacos咖啡連鎖店在東京開設了11分店,震驚了日本咖啡界,模仿其濃縮咖啡制作技術和企業管理方法。

鑒於這種情況,日本受到國際上壹些服務貿易比較發達的國家的巨大壓力,同時也表現出日本經濟內部的某種動力,要求對服務業進行廣泛而徹底的改革,以提高其在國際上的開放度和競爭力。

第二,日本服務貿易的產業發展

日本服務業的開放程度在各大行業差異較大。

(壹)電信業

日本電信業的開放主要集中在外資的進入。目前,日本電信業的開放基本處於初級階段。

1.電信業發展現狀。電信行業企業的發展。日本電信運營商分為兩類:第壹類是指通過自有通信線路和設備提供電信服務的企業;第二類是指通過租賃通信線路提供電信服務的企業,進壹步分為特種企業和壹般企業兩類。對於這三個行業,日本目前的政策是,從事第壹類電信業務必須獲得政府主管部門的許可,從事特殊的第二類電信業務只需要註冊,從事壹般的第二類電信業務只需要通知政府相關部門。第壹類電信行業長期以來被日本電信電話公司(NTT)和國際電信電話公司(KDD)所壟斷。NTT和KDD在1985之前是國有企業,在1985之後被私有化。

第壹類電信業公共性高,是人民生活和社會經濟活動不可或缺的領域。所以進入第壹類電信行業的程序比較嚴格,壹般包括申請、審核、查詢、許可、確認、審批七個環節。申請無線電站業務的程序壹般包括申請、審查、查詢、許可、設備建設完工通知、檢查、發放營業執照七個環節。以上程序壹般需要1 ~ 2個月才能完成。壹經批準,業主必須在規定期限內開業,如有正當理由,開業時間可適當順延。開通後,他必須按照法定程序向郵電部部長發出正式通知。此外,在正式營業前,業主還必須制定相應的基礎服務收費標準。

業主申請書除了企業名稱、地址等壹些常規內容外,還必須提出電信業務的種類、服務的地域範圍以及符合日本第壹類電信業務(包括電話業務、電報業務、線路租用業務、數據傳輸業務、數據交換業務和尋呼業務等)分類標準的電信設施草圖。).

電信行業相關法律法規。日本電信行業主要有兩部法律,即《電信法》和《無線電法》。前者是隨著電信領域引入競爭機制而於1985年4月出臺的,用於規範整個電信市場的競爭行為,涉及電信業務、電信設施、土地使用權的管理和授權。後者規定了在無線電臺及其網絡建設中,如何根據第壹類機構的條件取得無線電臺執照、設備和操作。其主要作用是,對於使用無線電設備搭建網站的壹類電信企業,必須符合《電信業務法》的要求,取得經營許可,並符合相關要求,如無線電臺營業執照、無線電設備、無線電播音員等。

2.電信業的改革。日本政府於1985年進行了第壹次電信業體制改革,成為日本電信業近代發展的重要轉折點。1985之前,日本的電信業由日本電信電話株式會社壟斷,隨後日本政府實施了電信業的體制改革。

第壹次改革。1985 4月1第壹次改革進程啟動,主要目的是在電信領域引入市場競爭機制,對日本電信電話公司進行私有化重組..改革的主要內容包括:①開放電信市場,廢除日本電信電話公司在電信行業的壟斷地位,引入市場競爭機制。目前,已有超過100家屬於第壹類電信的新企業進入市場。②日本電信電話公司私有化..電信電話公司是近幾十年來日本電話電信行業的國有機構,具有準政府性質。從1984到65438+2月25日,日本政府頒布了《日本電信電話公司法》,開始了NTT的私有化進程。作為這部法律的執行機構,郵電部部長迅速任命了壹個由15人組成的籌備委員會,承擔起組建新NTT的責任。經過三次會議,制定了有關條例,並經郵電部部長批準,然後由委員會選舉主席和監事。廣電公司以實物的方式將資金全額轉讓給新NTT,廣電公司獲得了新NTT的全部股份,然後全部轉讓。

第二項改革。1995,第二次改革進程啟動,主要內容是進壹步重組電信電話公司。這項改革的基本目的是促進企業間的公平競爭,提高電信企業的運營效率。改革的主要方面包括:放松管制,提高效率,對NTT進行結構調整。這項被稱為“三位壹體”的改革措施的最終目標是通過降低資費水平來提高客戶的利益,並通過服務多樣化來促進信息和通信業的國際化。

放松管制包括重新界定第二電信事業範圍,限制電信業務委托,放寬電報電話收費標準審批制度,廢除KDD法即國際電報電話公司法,完善無線電終端設備技術標準認證制度。此外,還包括放寬外商投資規定。1997年,世界貿易組織達成基礎電信協議,解除對第壹家電信企業(NTT和KDD除外)的進入限制,完全放開專線。

在放松管制的同時,政府還努力提高政策透明度,相關法律已在政府公告中正式披露。1997 3月31日,日本政府制定了監管放松計劃。作為電信行業的主管部門,郵電部專門發布了進入日本電信市場的指南手冊,進壹步提高了行業政策的透明度,詳細介紹了進入日本電信行業,尤其是第壹類電信行業的程序。

計劃中的改革。計劃中的改革預計在1999的夏天正式啟動。主要內容是對NTT進行又壹次結構調整。屆時,除了控股公司總部外,NTT的業務活動將分為三個部分,負責國際長途電信和電話服務的NTT國際、NTT西日本和NTT東日本。NTT控股公司、NTT西日本公司和NTT東日本公司都是具有特殊性質的公司,而NTT國際公司作為壹家私人公司存在,負責國際長途電信服務。

3.電信業改革開放初見成效。到3月底1997,31,日本電信業的開放度通過電信業的第壹次和第二次改革得到了很大的提高。NTT的外資比例達到3.97%,KDD達到3.14%。中國現有外資超過5%的電信企業58家,其中壹級電信企業28家,絕大多數外資在5%-30%之間,有壹家外商獨資企業和壹家控股公司;第二類電信企業30家,大部分是外資控股企業,只有兩家外資不到50%,16是獨資企業。

與此同時,日本國內電信服務水平也相應提高,主要表現在服務的多樣化和費用的低廉化。

(二)流通產業

長期以來,日本國內流通政策以《大店法》為代表,其基本目的是限制大型零售業務對小型零售業務的沖擊。該政策對大型零售業務的發展有嚴格的規定,外資進入日本零售業實際上受到“大店法”的限制。因此,日本流通產業的開放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大店法”的改革。

1.《大店法》的主要內容。《大店法》於1974,1年3月正式實施,其主要內容是按照壹定程序審批1000平方米以上零售店開業的制度。在《大店法》的實施過程中,大致可以分為四個階段:第壹階段是其從正式實施到5月1979的推廣期;第二階段,從65438年到0987年6月,是壹個強化期。第三階段,65438年至0989年6月,為過渡期;第四階段,從現在開始,是放松期。

“大店法”的目的是保護消費者的利益。(2)妥善保護周邊中小企業的經營活動和發展機會。③促進中小企業的正常發展。這些目標最終要落實到促進國民經濟健康發展上來。

“大店法”的審批程序壹般包括以下步驟:

(1)大型零售店的承包商申請,必須提交給通商產業大臣或都道府縣知事。

(2)區域通知,承包商向當地計劃開店的零售商和消費者簡要說明開店計劃。

(3)大型零售商店的經營者應向通商產業大臣或都道府縣知事提出申請,有關事項包括商店面積、營業時間和每年休息日的天數等。晚上8點前閉店或者年休息日少於24天的不需要申請。

(4)在大型零售店的經營活動可能對周邊中小型零售企業的經營產生較大影響的情況下,召開大型零售店審查會議(由通商產業省或都道府縣設立),聽取其意見。評審會議成員應當聽取當地零售商和消費者的意見,必要時,評審會議應當進壹步聽取當地商會、工業和工會等自治組織的意見;

(5)大型零售店會審核每壹份申請;

(6)通商產業省大臣或都道府縣知事發布的建議或相關命令可能涉及減少營業天數、縮小商店面積、提前商店關門時間和增加休息日等。,如果不服從命令,可能會被罰款。

2.“大店法”改革。日本流通開放的特點是國內政策的調整。這集中體現就是“大店法”的修改。由於《大店法》整個申請程序的時間沒有明確的約定,當地方自治組織包括同行業對大型零售店的建設意見不壹時,就被長期擱置,從而形成了行業進入的現實障礙。上世紀90年代,日本政府開始修改《大店法》。

《大店法》的調控放松大致可以分為三個階段:第壹階段,從1990調整《大店法》的實施,使其更加合理,即對於審批期限不超過壹年半、審批目標超過500平方米的大型零售店,無申請的閉店時間設定為下午6-7點,每年休息日為48天;1992年修訂大店法,逐步縮小了調控範圍,即審批期限縮減至不超過壹年,年內休息日放寬至44天。同時取消了新店開業的凍結制度,調整了地方自主調控的實施,使其更加合理。1994審議修改後的《大店法》,規定進壹步放寬。審批對象放寬到1000平方米以上,收市時間推遲到晚上8點,年內休息日放寬到24天。這三次監管放松,逐步放寬了對審批期限、審批對象經營面積、門店閉店時間、年內休息天數、審批程序、地方自主規定等方面的限制。

在審批時限方面,對整個期限作了具體規定,對不同階段的期限也有限制。壹是規定施工承包單位公告和當地有關部門說明不超過4個月;第二,從大型零售店的審議會議開始聽取意見到國際貿易和工業部長的建議和命令不應超過8個月。

《大店法》的修訂,重新劃分了不同面積的大型零售店的審批權限。第壹類大型零售店是指店鋪面積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店鋪,在審批過程中應由國際貿易與工業部部長掌握;第二類大型零售商店是指商店面積在500平方米至3000平方米之間的商店,在審批過程中應由州縣州長進行調整;在政令指定的城市,只有店鋪面積超過6000平方米的店鋪才需要以上兩級政府領導的政策管控。

《大店法》的修訂,使得大型零售店的申請大幅增加。由於1000平米以下商鋪限制的放寬,1992 ~ 1996的申請量明顯開始增加,如下表所示。

1000平方米以下零售店申請量從1992 ~ 1993的25%上升到1994後連續三年的50%左右,從中可以明顯看出《大店法》修訂的政策影響;附近1000 m2 ~ 2000 m2的應用呈下降趨勢。相比1,992,530應用,1,994應用僅為1,降幅超過60%,僅在1,996應用中有所回升。2000平米以上的大型零售店變化不大,基本保持穩定增長勢頭。

《大店法》的修訂也提高了行業準入程度。到1997年5月,至少有18家外資進入日本零售業,其中美國8家,英國2家,意大利2家,法國2家,荷蘭、德國、香港等國家或地區。門店總數達到437家,門店數量最多的是美國的迪士尼日本分公司和荷蘭的羅蘭日本分公司,均為55家。從入行年齡來看,90後,九個有五個是美國人,其中兩個開店超過50家。從進入領域來看,主要集中在音響、服裝、運動、特色商品等品類,只有香港以綜合超市的形式進入了日本零售市場。

(3)旅遊業

日本是旅遊大國,旅遊業的發展已經從單純的遊覽自然風光轉向休閑人文景觀。因為旅遊業和交通運輸業的密切關系,日本主管旅遊業的政府部門是交通運輸部。

1.日本旅遊業的現狀。日本有很好的旅遊資源。日本的旅遊資源可以分為兩大類:運動休閑設施和文化設施。運動休閑設施包括558條自行車路線、1894條徒步路線、342條越野路線、1231條自然風光路線、3132個戶外露營場地、209個田徑場、43個射箭館、1887個高爾夫球場、7387個滑雪場。文化設施包括3247個博物館、654個美術館、117個水族館和673個動植物公園。

日本有大量的旅遊服務機構。1997 * * 10831有各種旅行社。其中,壹級旅行社949家,二級旅行社2710家,三級旅行社5580家,分社1592家。日本總人口654.38+0.3億,平均每萬人就有壹家旅行社。

日本海外旅行。由於日本國內價格高於國際市場,海外旅遊對日本消費者來說具有比較優勢,促進了日本海外旅遊的發展。

從1993到1996,人口超過百萬的幾個主要目的地的日本海外遊客數量基本呈增加趨勢,只有法國呈減少趨勢。

外國人在日本的旅行。從各大洲的海外遊客來看,亞洲1996的訪日人數最多,占比61%,其次是北美17.8%,歐洲16%,三者之和接近95%。從遊客數量來看,除非洲外,各大洲都有增長。

日本旅遊業發展的原因。壹方面,有經濟發展水平的決定性因素;另壹方面,也有政府和社會對旅遊業的有效管理和積極推動。

雖然日本旅遊業發展水平高,旅遊貿易額大,但對旅遊業的開放程度很低。近年來,外國旅行社開始向日本政府申請進入日本旅遊業。但由於日本在這方面的法律法規不完善,壹直沒有得到批準。

2.日本旅遊管理體系。日本旅遊業的管理體制分為兩個層次。中央政府由交通運輸部運輸政策局觀光處負責觀光產業的行政事務,各都道府縣及指定市的觀光主課分別負責。

日本《旅遊產業法》頒布於1952年,並分別於1982年和1994年進行了修訂,以進壹步確保經營者和遊客的公平交易、旅遊安全和提高旅遊便利性。《旅遊產業法》規定了五個實施細則,以確保旅遊業目標的實現。其中包括註冊制度、就業保障制度、業主資格認證制度、公平交易制度和旅遊行業協會制度。

(1)報名系統。根據旅遊產業法,日本的旅行社可以分為兩類,旅行社和旅行社。旅行社可以從事國內外旅遊業務,旅行社只能作為旅行社的代表提供旅遊服務。旅行社的開業必須滿足政府提出的壹些條件。壹般三年註冊壹次。

同時對旅遊業務組合進行劃分,即第壹種組合業務是境外遊、國內遊和個人遊。就旅遊業而言,旅遊業務組織相應地分為三類進行管理。旅行社根據相應的觀光業務分為三類:第壹類旅行社可以從事國內外專線旅遊團隊和客戶自選線路旅遊業務;第二類旅行社主要從事國內專線旅遊團隊和客戶自選線路旅遊業務;第三類只能從事客戶自選路線旅遊業務。

旅遊經營機構的註冊和開業需要壹定的資金實力。根據政府規定,從事國際旅遊業務的旅行社資產必須在3000萬日元以上,從事國內旅遊業務的必須達到700萬日元,從事顧客自選路線旅遊業務的必須在300萬日元以上。

(2)保證金制度。從事國際旅行業務的機構必須在註冊時繳納不低於7000萬日元的抵押保證金,從事國內旅行業務的機構應繳納不低於11萬日元的保證金,從事個人業務的機構應繳納不低於250萬元的保證金。

(3)業主資格認證制度。業主資質認證是通過業主的遴選實現的。在業主資格認證制度下,每個旅遊行業組織必須為其設立的每個辦事處選擇壹名或多名合格的旅行社監督員。這些人員必須通過國家認證資格考試,其職責是參與經營活動的管理和監督,以保證旅行社提供的服務質量水平。

(4)公平交易制度。日本的《旅行產業法》設置了幾項條款,以確保商業活動的穩定運行和確保旅行者利益的平等環境。比如規定旅行社必須對其提供的服務收取費用,並公布這些費用,方便旅行者閱讀;規定旅行社必須提供政府認可的旅遊合同條款,並為了旅行者的利益展示合同。規定旅行社必須向旅行者解釋相關業務條款,並向旅行者發送有關具體服務項目的文件。

(5)旅遊行業協會制度。因為旅遊涉及面廣,相關行業都成立了行業小組進行協調。如日本旅遊協會、日本飯店協會、國際旅遊飯店聯盟等等。日本旅遊協會是壹個誌願組織。截至1996,擁有10747個會員,日本酒店協會擁有981個會員,日本巴士協會擁有1861個會員,日本航運協會擁有893個會員,全日本航空聯合會擁有8個會員。這些協會在協調旅遊商業活動方面發揮了巨大作用。

3.國際旅遊推廣活動。日本對國際旅遊有著深刻的認識,同時也為推動國際旅遊的發展做出了切實的努力。日本政府認為,旅遊的意義主要表現在四個方面:增進國際間的相互了解,促進國內地方經濟,為國民經濟做出貢獻,提高國民生活質量。其中,對國民經濟的貢獻被理解為旅遊業將是21世紀的主要產業,在擴大就業方面將發揮突出作用。

基於上述認識,建立了相應的組織或制度,以有效地促進國際旅遊業的發展。在海外推廣過程中,成立國際旅遊促進會,完成國際旅遊飯店註冊系統。同時為旅遊消費者提供各種服務,如對遊客的引導、境外旅遊安全信息、各地觀光特色等。

紐約、芝加哥、舊金山、香港、曼谷、悉尼、倫敦、巴黎、法蘭克福、日內瓦和多倫多。

國際旅遊促進協會的經費主要來自政府,其中1996的34億日元中有24億日元來自政府。其他基金由與旅遊相關的機構和企業贊助,如日本鐵路、日本航空、日本旅遊局和酒店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