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控中心是指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通過通信傳輸線路與自動監控設施連接,用於重點汙染源自動監控的計算機軟件和設備。第四條市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是汙染源自動監控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本市重點汙染源自動監控系統的工作計劃和相關管理規定,建立全市統壹的汙染源自動監控網絡,監督指導汙染源自動監控系統的建設和運行。
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汙染源自動監控管理的相關工作。第五條監控中心建設、運行和維護經費以及自動監控設施比對監測和計量認證經費納入財政年度預算。
自動監控設施的建設、運行和維護經費由排汙單位自籌,市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和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給予適當補助。第六條自動監測系統經市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並正常運行後,其數據應當作為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開展排汙申報核查、排汙許可證核發、總量控制、環境統計、排汙費征收、現場環境執法等環境監管的依據,並按照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自動監控系統的義務,並有權舉報閑置、拆除、破壞和擅自改變自動監控系統參數和數據等自動監控系統異常使用行為。第八條排汙單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建設和安裝自動監控設施:
(a)使用容量大於十四兆瓦(二十噸/小時)的單個鍋爐;
(二)使用相當於單機容量十四兆瓦(二十噸/小時)以上鍋爐的工業爐或固體廢物焚燒爐;
(三)日排放水量壹百噸以上或者日排放化學需氧量三十公斤以上的;
(四)位於水源保護區或者其他環境敏感區,日汙水排放量在五十噸以上的;
(五)含第壹類汙染物廢水日排放量在五十噸以上的;
(六)依照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需要監管的噪聲和其他影響公眾利益的汙染源。第九條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應當按照批準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要求建設和安裝汙染源自動監控設施,並作為汙染防治設施的組成部分,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第十條納入汙染源自動監控計劃的排汙單位應當按照市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限建設和安裝自動監控設施,並配合自動監控系統聯網。第十壹條建設和安裝汙染源自動監控系統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自動監測設施中的相關儀器應當是經國務院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環境監測儀器檢測機構適用性試驗合格的產品,相關儀器采用的分析方法和標準樣品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二)數據采集和傳輸符合汙染源在線自動監測(監控)系統數據傳輸和接口國家標準的技術規範,自動監測設施和監控中心能夠穩定聯網;
(三)按照國家有關環境監測技術規範,環境監測儀器比對監測應合格;
(4)配備自動監控設施的排汙口和采樣口符合環境保護標準要求;
(5)監測站房建設規範,供電、防雷、溫濕度等基本條件應滿足穩定運行要求。第十二條排汙單位在建設、安裝自動監控設施前,應當將安裝技術方案向市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十三條汙染源自動監控設施應當經市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後正式投入運行。
汙染源自動監控設施安裝調試完畢後,排汙單位應當將設施與市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的監控中心連接並試運行30天。試運行期滿後,排汙單位應當及時向市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驗收。
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的自動監控設施驗收應當與汙染防治設施竣工驗收壹並進行。第十四條排汙單位申請自動監控設施驗收時,應當提供以下資料:
(壹)自動監控設施驗收申請報告、驗收申請表、項目總結和比對測試報告;
(二)設施試運行30天的自動監控匯總打印資料,以及自動監控設施調試、校準、測試等技術資料;
(三)自動監控設施運行管理制度;
符合技術要求和驗收要求的其他相關材料;
(五)委托專業化運營單位運營管理的,需提供運營服務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