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氣和液化石油氣的生產和進口,城市門外天然氣的管道運輸,以燃氣為原料的發電和工業生產,沼氣和稭稈氣的生產和使用不適用本辦法。第四條城市燃氣安全管理應當遵循統籌規劃、配套建設、保障安全、保障供應、規範服務、節能高效的原則。第五條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燃氣安全的監督管理,並牽頭組織實施本辦法。
市發展改革、公安、應急管理、自然資源、市場監督管理、交通運輸、生態環境、水務、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氣象、海事等行政管理部門和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做好燃氣安全管理工作。
縣(區)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燃氣安全管理工作。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協助縣(區)負有燃氣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開展轄區內燃氣安全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第六條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應當建立本行政區域內燃氣安全管理監督機制,完善燃氣安全管理機構和執法隊伍,協調解決燃氣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負責燃氣事故應急救援的相關組織工作。第七條燃氣行業協會應當建立行業自律機制,依法制定行業行為規範和服務標準,為行業提供安全培訓、技術咨詢和指導服務,推廣應用安全生產先進技術。第二章規劃和建設第八條縣級以上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能源規劃以及上壹級燃氣發展規劃,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燃氣發展規劃,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並報上壹級人民政府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與氣候條件密切相關的燃氣規劃建設項目應當按照《氣候可行性論證管理辦法》的規定進行論證。第九條燃氣設施建設應當符合燃氣發展規劃,並在項目建設各階段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規劃和相關許可手續。
新區建設和舊區改造應當按照城鄉規劃和燃氣發展規劃,配套建設燃氣設施或者預留燃氣設施配套建設用地。預留的燃氣設施配套建設用地未經法定程序批準不得變更。第十條在燃氣管網覆蓋範圍內,不得新建居民氣化站、瓶組站等臨時供氣裝置。已建成並仍在使用的居民氣化站、瓶組站等臨時供氣裝置應當逐步接入市政燃氣管網供氣。
在燃氣管網未覆蓋的區域,建設單位因管道供氣需要,可以按照相關技術規範建設居民氣化站、瓶組站等臨時供氣裝置供氣,並委托燃氣經營企業供氣維修;燃氣企業應當定期對氣化站、瓶組站等臨時供氣裝置進行檢查,確保供氣裝置安全使用。
高層民用建築使用燃氣作為燃料時,應采用管道供氣。配套建設的管道燃氣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第十壹條燃氣設施建設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並在驗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竣工驗收情況報當地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十二條燃氣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檔案管理規定,建立健全完整的燃氣工程檔案。第三章燃氣經營安全第十三條從事燃氣經營活動應當符合《城鎮燃氣管理條例》、《廣東省燃氣管理條例》和《燃氣經營許可管理辦法》規定的條件,並依法向經營所在地的燃氣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燃氣經營許可,經批準後方可從事燃氣經營活動。
管道燃氣應當按照《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實行特許經營。第十四條取得燃氣經營許可的燃氣經營企業新建、改建、擴建燃氣接收站、儲配站、燃氣汽車加氣站、瓶裝燃氣供應站等燃氣設施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工程建設程序申請建設。
燃氣經營企業變更(含改建、擴建)燃氣設施的,應當向當地燃氣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燃氣設施變更許可,經批準後方可實施。
燃氣經營企業撤銷燃氣設施,應當向當地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後方可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