현재 위치 - 법률 상담 무료 플랫폼 - 온라인 법률 자문 - 評論法律案件
評論法律案件
例1:王xx、王的妻子李X和他的女兒王X .在壹次地震中,王xx失蹤了,他的妻子李X按照法律程序宣布王xx死亡。之後李X自行處理財產,將女兒王X送給鄰居,自己改嫁。壹年後,王xx回來要求與李X復婚,並要回女兒和財產。問:王粲xx的要求實現了嗎?

回答:

王對女兒和財產的要求可以實現,但與復婚的要求不能實現。

理由: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本案中,李某已按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符合本條規定。

根據《民法通則》第二十四條,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現或者確定沒有死亡的,經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撤銷死亡宣告。在這種情況下,王粲向法院申請撤銷死亡宣告,然後回到女兒身邊。

第25條規定,被撤銷死亡宣告的人有權請求返還財產。依照繼承法取得其財產的公民或者組織應當返還原財產;原物不存在的,應當給予適當補償。因此,要求李返還財產或依法賠償。

例2:李年齡17歲,在壹家工廠做臨時工,月收入800元左右。壹天,李未經父母同意,將壹臺價值2000多元的數碼相機送給了好朋友程。不久後,李某因精神分裂癥被宣告無行為能力,其父母據此向法院起訴,要求法院確認李某、程某贈與的相機無效。

這個禮物有效嗎?為什麽?

法院應該如何處理這個案件?

答:法院不應支持李父親的訴訟請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十壹條規定:年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的公民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本案中,買賣影碟機時,李已年滿17歲,其勞動收入是其主要生活來源。因此,他應被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在未經父母同意的情況下依法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因此,李與於之間的DVD銷售合同系依法成立的有效合同。至於李的精神分裂癥,成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發生在買賣合同訂立之後,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因此,李某父親的訴訟請求不應得到法院支持。

《出埃及記》3:何小紅是童星,9歲多,收入不菲。他的父親何大明的弟弟何二白生活在山區,生活困難。何大明以何小紅的名義將何小紅的電影片酬3000元捐給了何二白。

那麽這壹民事行為有效嗎,為什麽有效?

答:該民事行為無效。《民法通則》規定,監護人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例4:2006年6月38日+10月的某壹天,蔣女士在本市田林路好又多超市購買速凍水餃。因為多拿了幾個塑料袋,姜女士與速凍櫃臺的女店員小張發生爭執,並被勸說打開塑料袋。蔣女士繼續購物,並在收銀臺付款。沒想到。小張突然沖上前去攻擊蔣女士,蔣女士被送往醫院後診斷為右鎖骨骨折。

要求:

1.如果蔣女士提起訴訟,可以主張哪些賠償項目?

項目名稱和依據的說明以及每個項目補償金額的初步確定。

2.蔣女士需要起訴誰?商場還是小張?理由

請介紹合同糾紛與侵權糾紛的聯系與區別。

分析本案涉及何種糾紛及原因。

回答:

1,醫療費,相關交通住院費,營養費,護理費,誤工費,如有殘疾,根據殘疾等級賠償殘疾費和殘疾輔助器具費。

2.如果按照侵權行為起訴,可以將商場列為被告,銷售人員的侵權行為是在履行職責的過程中發生的。商場應承擔職務侵權責任。

3.這種情況可以認為是兩者的同時發生。是明顯的侵權行為,也是消費合同過程中的合同糾紛。商場沒有盡到保障消費者在消費過程中安全的義務。

實踐中,單位和個人壹般都會被起訴。而現在法院通常會判決商場和銷售人員共同承擔責任。

最近,有壹個非常相似的案例。* * *盡情享受:

北京公交車售票員勒死女孩壹案落下帷幕:法院判決公交車老板和乘客全責,並與公交公司* * *共同賠償死者家屬55萬余元。此前,肇事車長已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死者家屬要求賠償337萬元。

本報訊(記者付莎莎)近日,引起廣泛關註的“公交售票員勒死女孩”案民事索賠部分得出結論。海澱法院認定,726路公交車司機韓某和另壹名售票員吳某也對小燕的死亡負有責任。因此,北京公共汽車有限公司和售票員朱被判賠償小燕父母55萬余元,其中包括654.38萬余元的精神損害賠償。

2005年6月5438+10月,13歲的小燕和父母去新街口買衣服,然後乘坐726路公交車回家。途中,她與售票員朱因車票糾紛發生爭執,朱掐住她的脖子暈了過去。去年5月,該事故的指揮者朱因犯故意傷害罪被市第壹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半年後,小燕的父母向北京公共汽車有限公司及該公司車上的三名司機索賠損失337萬余元。

小燕的母親說,在女兒與朱某發生沖突後,肇事司機韓立即停車,但沒有制止朱某的暴行。她反而推著小燕往前走。小燕暈倒後口吐白沫。盡管這對老夫婦懇求司機和售票員帶他們的女兒去醫院,但他們被拒絕了。司機還說要把他們拖到總站罰款。當他們在其他乘客的幫助下打車送女兒去醫院時,錯過了最佳治療時機,小燕經搶救無效死亡。

庭審中,壹名來自遼寧的證人證實了小燕母親的陳述,並表示司機韓仍在車內拉車架並對小燕實施人身攻擊。他們的律師也在法庭上向小燕的父母道歉,稱兩名司機和乘客只工作了壹年,缺乏預測和處理事故的經驗。

法院經審理認為,朱秦雨的直接侵權行為導致小燕死亡,車上其他銷售人員未能及時制止,也拒絕協助將小燕送往醫院治療,對小燕構成* * *侵權。由於他們當時的行為屬於職務行為,公交公司應承擔相應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