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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疫情的法律問題
1.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患者或疑似患者的工作範圍是否受到限制?

《傳染病防治法》規定,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在未治愈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之前,不得從事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傳播該傳染病的工作。由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具有高度傳染性,因此在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確診治愈或排除之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和疑似患者應接受隔離治療或觀察,不得從事任何工作。

2.在履行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治職責時死亡是否屬於工傷?

《傳染病防治法》規定,有關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對從事傳染病預防、醫療、科研、教學和現場救治的人員以及在生產和工作中接觸傳染病病原體的其他人員采取有效的健康防護措施和醫療保健措施,並給予適當補助。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國家衛生健康委於2020年10月23日發布《關於做好因公感染新冠病毒的醫護人員及相關工作人員防護工作的通知》,明確在新冠肺炎防治工作中,因公死亡的醫護人員及相關工作人員應當認定為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3.如何保障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疑似患者以及與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疑似患者密切接觸者的生命安全?被排除為患者或醫院攜帶者後,如何支付隔離和醫學觀察期間的工作費用?

根據山東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於進壹步加強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第十五條:充分發揮醫療救助資金保障患者治療費用補助政策作用,對患者實行先異地救治再結算,努力保障患者及密切接觸者等隔離人員的相關治療;因疫情無法返回的人員享受正常工資待遇。

隔離期間,實施隔離措施的人民政府應當為被隔離人員提供生活保障;被隔離人員有工作單位的,其工作單位在隔離期間不停止支付其報酬。

4.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疑似患者和與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疑似患者密切接觸者是否算作曠工?

根據《勞動合同法》和山東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於進壹步加強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防控工作的通知》,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疑似患者和與肺炎患者或新型冠狀病毒疑似患者密切接觸者,經隔離和醫學觀察排除為患者或病原攜帶者後,隔離和醫學觀察期間的工資由所屬企業按正常工作時間工資支付。不能因為曠工構成嚴重違反規章制度而解除勞動合同。

5.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患者隔離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合同嗎?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壹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離崗前未進行職業健康檢查的,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乙方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懷孕、分娩和哺乳期間的女員工;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情形之壹的,勞動合同自相應的情形消失時延長並終止。

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患者、隔離治療或醫學觀察期間的密切接觸者以及因政府隔離措施或其他緊急措施而無法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員工。在此期間,如果勞動合同到期,將順延至醫療期、醫學觀察期、隔離期或政府采取的緊急措施期滿。

6.勞動者被診斷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後被隔離的醫療期是否包括在內?

被診斷患有新型冠狀病毒肺炎並因病停止工作接受治療和休息的患者有權獲得醫療。企業應根據國家和本省的有關法律法規,確保患病員工依法享受醫療期和病假工資。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規定,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不能解除勞動合同的期限。並且職工根據其工作年限享受3個月至24個月的醫療期,特殊疾病醫療期另有規定。

山東省勞動廳轉發勞動部關於印發企業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通知的通知。在醫療期內,如果醫療中斷不超過180天,企業將向他們支付工資70%的病假工資。如果累計時間超過180天,我將獲得60%的工資用於疾病救濟。醫療期內的醫療待遇仍按現行規定執行。

7.延遲復工的本質是什麽?山東省各類企業2月9日24時前復工的時間是2月3日至2月9日的什麽性質?31到2月9日,如何處理在家工作的要求?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第壹條和第三條,2020年這三天的性質是休息日:65438+10月31、2月1和2月2日。那麽,延遲復工的2月3日至2月9日的性質也應該是休息日。

2020年6月5438日至10月365438日至2月9日期間,企業不得強制員工在家工作。員工不同意的,不按曠工處理;確因生產經營需要,企業需要安排部分員工居家辦公,經員工同意,視為員工正常提供勞動,企業應當安排補休或者支付200%的加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