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根據法律、法規和同級政府的要求,制定內部審計制度;
(二)指導和督促有關部門和單位建立健談的內部審計機構,配備內部審計工作人員;
(三)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按照有關規定開展內部審計工作;
(四)培訓內部審計人員並頒發其上崗證;
(五)組織內部審計工作理論研究,總結、交流、宣傳內部審計工作經驗,評選內部審計工作先進單位和個人。第六條部門和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加強對內部審計工作的領導,支持內部審計機構獨立開展工作。他們的主要職責是:
(壹)建立健全內部審計機構,加強審計隊伍的組織、思想、作風和業務建設;
(二)研究、部署、檢查本部門、本單位的審計工作,聽取審計工作匯報;
(三)審查審計報告和審計意見書,督促有關單位落實審計意見書和審計決定;
(四)為內部審計人員履行職責創造良好的工作環境,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幫助改善生活、工作待遇和評定專業職務;
(五)對做出突出成績的內部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七條審計機關、部門和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支持內部審計人員秉公執法,部門和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及時受理打擊報復內部審計人員的案件,並依法予以糾正和處理;對內部審計人員嚴重打擊報復的,審計機關應當組織調查,並向有關部門提出建議,有關部門應當及時處理。第二章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第八條下列單位應當設立內部審計機構,配備相應的審計人員:
(壹)審計機關未設立派出機構,但財政、財務收支數額較大或者有下屬單位的政府部門較多的;
(二)縣級以上國有金融機構;
(三)國有大中型企業;
(四)國有資產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大中型企業;
(五)國家大型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
(六)財政財務收支數額較大或者下屬單位較多的事業單位;
(七)按規定應成立的其他需要成立的單位。
上述單位根據審計工作的需要和幹部管理權限的規定,經有關部門同意,可以設立總審計師。第九條前條所稱單位應當配備與內設機構級別相適應的專職內部審計人員。第十條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具備審計、會計、經濟管理、工程技術等相關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並持有相關證書。第十壹條內部審計人員依法行使職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打擊報復。第十二條部門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按照幹部管理權限任免,應當事先征求同級審計機關的意見。
單位內部審計機構的負責人按照幹部管理權限任免,但應事先征求上級主管部門的意見,並報同級審計機關備案。第十三條內部審計人員應當依法審計,忠於職守,堅持原則,客觀公正,廉潔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職守。第十四條內部審計人員在辦理審計事項時,遇有所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自行回避;被審計單位有權申請審計人員回避:
(壹)與被審計單位的負責人和有關負責人員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和近姻親關系;
(二)與被審計單位或者審計事項在江蘇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被審計單位或者審計事項有其他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
審計人員是否回避,由單位負責人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