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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北京市戶籍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全文)
第65438章+0戶口登記

戶口的登記和轉移由本人(未成年人由其監護人)或戶主辦理。

本人或戶主未辦理戶口登記或搬遷的,應出具戶口登記和搬遷人的委托證明。

第壹條辦理出生登記。

(壹)父母壹方為北京市常住居民的嬰兒,出生後壹個月內,監護人應向嬰兒父親或母親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出生登記。嬰兒父母壹方為本市集體戶口,另壹方為本市家庭戶口的,嬰兒應當向家庭登記常住戶口。如果嬰兒的母親是本市集體戶口,父親是外地戶口,則該戶口可以隨母親登記為集體戶口。如果母親是農業戶口,嬰兒可以自願選擇跟隨母親或父親登記為非農業戶口。

辦理出生登記,應當出具下列證明材料:

1.嬰兒出生醫院出具的出生醫學證明;

2.嬰兒父親和母親的戶口本、身份證和結婚證;

3.嬰兒母親戶籍所在地計生部門出具的《生育服務證》(如隨父登記的,需將證明轉至母親戶籍所在地計生部門);

4.嬰兒母親為駐京部隊現役軍人的,須出示母親所屬團級以上政治部出具的證明和本人身份證明;

5.違反法律法規非婚生育嬰兒的,必須持有嬰兒出生醫院出具的出生醫學證明、戶口本、居民身份證、嬰兒母親戶籍所在地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結婚證。非婚生嬰兒還需提供親子鑒定證明,由派出所認可;

6.在香港、澳門、臺灣和國外出生的嬰兒須持有國外或境外醫療機構出具的出生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和翻譯機構出具的出生證明翻譯件;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或中國駐外使領館簽發的護照;嬰兒父親和母親的戶口本、身份證和結婚證;區縣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北京市生育服務證》或社會撫養費繳納證明或同意上戶證明。

(2)父親為本市戶籍、母親為外省市戶籍的嬰兒(2003年8月7日以後出生)要求與父親申報出生登記的,應符合北京市計劃生育政策,並由嬰兒父親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審核。應頒發以下證書:

1.家庭應用;

2.醫療機構出具的出生醫學證明;

3.嬰兒父母的戶口本、身份證和結婚證,以及嬰兒父親的住房證明;

4.《北京市生育服務證》(外省市生育服務證需到街道鄉鎮計生部門更換為《北京市生育服務證》)。

第二條死亡登記

具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居民死亡後,戶主或親屬、監護人等。火化前應持下列文件到當地派出所申報死亡登記並註銷戶口。

(壹)在醫院死亡的,必須持有醫院出具的《北京市居民死亡醫學證明》;如在家中死亡,須持當地街道、鄉鎮衛生保健部門出具的《北京市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或居(村)委會證明及親屬申請;非正常死亡提供公安、司法部門出具的死亡證明。

(二)死者的《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第三條辦理遷出登記。

戶口遷入市外登記時,必須向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下列證明文件:

(壹)入學和畢業分配必須持有入學和畢業分配證明。

(二)參軍入伍,必須持有《入伍通知書》或軍校錄取通知書。

(3)出國(出境)定居的,須持《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準予赴港澳地區定居註銷戶口通知書》、《準予赴臺灣地區定居註銷戶口通知書》或家屬書面申請註銷戶口;已在國(境)外定居的,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證明和國(境)外書面申請。

(四)失蹤6個月以上的戶口註銷必須憑法院的裁定書(宣告失蹤書)或派出所的掛失登記書及親屬的書面申請。

(五)其他原因遷入市外的須憑遷入地公安機關出具的《準予遷入證明》。上述人員遷出或註銷戶籍時,還需提供遷出或註銷人員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第四條辦理本市遷入登記。

辦理市內遷入的,實行“壹地辦結”(取消市內戶口遷移證),須出具以下證明材料到戶口遷入地公安派出所辦理:

(壹)移民的《戶口簿》和《身份證》。

(二)遷入戶的《居民戶口簿》。

(三)遷入人與戶內成員關系的證明(如結婚證、獨生子女證、出生證等。).

(四)新戶、非農業人口須出具北京市房屋產權證明或公有住房租賃合同原件及復印件;單位自管住房須出具單位出具的《住房分配通知書》及復印件;如果沒有產權證,則必須出具購房發票或銀行貸款購房合同以及由房屋管理和房產管理部門出具的居住證明和上述證明的復印件;農業人口必須出具村委會同意開戶的證明。

(五)農業人口遷入的,必須出具村委會同意遷入的證明。

(六)刑滿釋放、勞動教養的,提供釋放監管場所證明或勞動教養證明及註銷戶籍證明。監外服刑人員入戶的,應當提供監管場所釋放證明和派出所所長審批表。

第五次為城市遷入。

辦理市外戶籍登記的,必須出具下列證明戶籍遷入地派出所辦理的證明文件:

(壹)復員退伍軍人從本市參軍的,須憑市或區、縣復員安置部門出具的落戶介紹信或市局的《入戶通知書》、《復員證》或《求職證》;未在本市參軍的,出具市局入戶通知、檔案部門戶籍證明和復員證或轉業證;在本市參軍後戶口註銷後,由部隊回原籍的,由部隊出具師級以上單位的退伍證明;上述人員還須出具部隊或原戶口註銷地派出所出具的公民身份號碼證明。

(2)普通高等學校入學或畢業的學生。

錄取學生須憑縣局出具的《居民身份證》、《戶籍證明》、《錄取通知書》和《入學通知書》。

分配畢業的學生必須出具:

1.本市高校畢業的外國留學生須出具就業報到證、接收單位證明和縣局或市局入戶通知;

2.外地院校畢業分配(含本市生源)出具居民身份證、戶籍證明、就業報到證、接收單位證明及縣局或市局出具的入戶通知書;本市學生未分配工作的,須出具《居民身份證》、《戶籍證明》、縣局或市局出具的《返鄉通知書》和學校證明;

3.本市學生在外地高校就讀後退學的,須出具退學證明和《居民身份證》及《戶籍證明》。

(3)在本市出國(出境)未取得定居權的人員,出具《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或其他出入境證件;如在國外遺失護照,須出示中國駐外使領館簽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如果您在中國丟失護照,您必須出具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處出具的“護照簽發證明原件”。

外地戶口學生和在京高校就讀期間出國留學的非京籍學生,回國後在本市定居的,出國前必須出具縣局或市局出具的戶籍登記證明、常住人口登記證明和護照。

(四)華僑、港澳臺同胞來本市定居須持有市局簽發的《入境通知書》。

(5)如再次找到遺失的註銷賬戶,須憑原註銷賬戶登記證、本人或監護人書面申請並經警察局長批準後辦理。

(六)刑滿釋放、勞動教養的,提供刑滿釋放或勞動教養證明。監外服刑人員入戶的,應當提供監管場所釋放證明和派出所所長審批表。

(7)外省市人員如需轉入北京或投靠他人入戶,須持居民身份證、戶籍證明、準予遷入證明、入戶通知書。

(八)遷入人員建立新戶的,非農業人口須持有房屋產權證明或公有房屋租賃合同原件及復印件;提供自辦住房單位出具的《住房分配通知書》及其復印件;農業人口必須持有村委會同意開戶的證明。

上述人員入戶時必須持有遷入戶的《居民戶口本》。回國、釋放、解除勞動教養、退出部隊、退學(經市局批準的除外)且未在戶口註銷地恢復戶口的,須持原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的戶口註銷證明。

第六條辦理時限

戶籍接待室在辦理戶口登記事項時,對理由正當、手續完備、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將立即辦理(戶口登記時限須經派出所核準20個工作日。

第二章辦理在京入戶申請

第七條外省市農業戶口或農業戶口無業夫妻投靠進京轉為農業戶口。

⑴驗收條件

1.申請人45歲,結婚10年;

2.申請人年齡在46歲以上55歲以下,結婚滿5年;年滿55歲的申請人應已結婚2年;

3.隨行子女為18周歲以下未成年子女,且符合我市相關計劃生育政策;作為獨生子女的年齡不能超過25歲,且未婚無業(獨生子女指原夫妻結婚後生育的子女);

4.避難的人不是農業戶口。

(二)審批程序

申請人應出示以下文件(原件和復印件)以證明他已向避難所所在地的派出所提出申請。避難所所在分局(縣)局已設立戶政大廳的,由本人向戶政大廳提出申請,經分局(縣)局審核,市局批準。

⑶需要提供的證明

1.家庭申請(申請人和受信任的人都有相同的簽名);

2.申請人及陪同人員的《居民身份證》和《戶口本》;

3.被投靠人的居民身份證、戶口本和結婚證;

4.住房證明(指屬於申請人本人、父母或直系親屬的合法固定住房);

5.申請人為農業戶口以外的外省市人員的,由戶籍所在地街道社會勞動保障部門出具失業證明或失業證;

6.再婚的人必須提供《離婚證》和離婚判決書。如果他們在2004年後同意離婚,則必須提供經過公證的離婚協議;

7.如陪同人員為獨生子女,須提供《獨生子女證》;生育二胎的,由當地計劃生育部門出具出生證明,本市司法部門出具親子鑒定;超計劃生育的必須出具罰款收據原件和本單位計劃生育部門或街道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決定書;

8.對未滿25周歲的獨生子女,由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農村居民婚姻登記機關出具的未婚證明和本人出具的未婚未育子女公證聲明;社會勞動保障部門出具的失業證明或失業證;

9.被信任人因工作調動、大學畢業分配等原因已進京的,須提供10年內被信任人進京的批準文件;如遇特殊情況,還需提供本人在京投靠10年以上的批準文件。批準文件包括:中央單位和市級單位批準的進京批準文件或戶籍介紹信、準予遷入證明、入戶通知書、高校畢業生就業派遣通知書、研究生就業通知書、就業登記證等。

10.其他必要的證明。

第八條退休夫妻投靠進京轉為農業戶口。

⑴驗收條件

1.幹部男性60歲,女性55歲;

工人年齡為男性55歲以上,女性50歲以上;

2.特殊工種,男50歲以上,女45歲以上;

3.在外省市工作,達到退休年齡並已辦理退休手續的;

4.隨行子女應為18周歲以下的未成年子女,且符合本市計劃生育政策;獨生子女的年齡不能超過25歲,且未婚無業(獨生子女指原夫妻婚後生育的子女)。

(二)審批程序:

申請人應持相關證件(原件及復印件)證明向避難所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請。如果避難所所在的分局(縣)局設立了戶政大廳,他必須向戶政大廳提出申請,由分局(縣)局審核並由市局批準。

(3)需提供的證明:

1.入戶申請(申請人和被信任人簽名相同);

2.申請人(離異)退休證、戶口本、居民身份證;

3.單位出具的《結婚證》或夫妻關系證明;

4.被信任人的《居民戶口本》和《居民身份證》;

5.住房證明(指屬於申請人本人、父母或直系親屬的合法固定住房);

6.未滿25周歲的獨生子女,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認定的農村居民婚姻登記機關出具的未婚證明和經公證的未婚無子女進京證明、社會勞動保障部門出具的失業證明或者失業證;

7.再婚的人必須提供《離婚證》和離婚判決書。如果他們在2004年後同意離婚,他們必須提供經過公證的離婚協議;

8.申請人從事特殊工種退休的,由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提供《特殊工種退休審批表》;

9.其他必要的證明。

第九條退休人員投靠子女,轉為農業戶口。

⑴驗收條件:

1.夫妻雙方均達到離婚、退休年齡並同時申請(幹部男60歲、女55歲;工人男性55歲,女性50歲);

2.申請人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了退休手續;

3.申請人無外省市縣子女;

(二)審批程序:

申請人應持相關證件(原件及復印件)證明向避難所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請。如果避難所所在的分局(縣)局設立了戶政大廳,他必須向戶政大廳提出申請,由分局(縣)局審核並由市局批準。

(3)需提供的證明:

1.家庭申請(申請人和受信任的人都有相同的簽名);

2.申請人(離異)退休證、戶口本、居民身份證;

3.申請人和被投靠人的人事部門查檔證明,或街道辦事處出具的父(母)子(女)關系及子女情況證明;

4.被信任人的《居民戶口本》和《居民身份證》;

5.住房證明(指屬於申請人本人、父母或直系親屬的合法固定住房);

6.兒子、女人因大學畢業分配、招錄、招聘、投靠等戶籍政策進京的,需提供審批單位批準進京的批準文件復印件並加蓋單位人事部門或勞動部門公章;

7.其他必要文件。

第十條子女隨父進京入戶。

⑴驗收條件:

1.如果父親是本市戶籍,母親是外省市戶籍,18周歲以下的未成年子女申請隨父投靠,必須符合本市計劃生育政策,原則上只解決壹個子女。

2.孩子在母親戶口所在地有戶口。

⑵程序:

申請人必須持有以下文件(原件和復印件)以證明他們可以向其父親的戶籍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請。如果其父親戶籍所在的分局(縣)局設立了戶籍大廳,他們可以向戶籍大廳提出申請,由分局(縣)局審查並由市局批準。

(3)需提供的證明:

1.入戶申請(父母雙方簽字);

2.申請人及母親的戶口本和居民身份證;

3.申請人的《出生醫學證明》、《獨生子女證》或《二胎證》原件;

4.《北京市生育服務證》(如持有外省市生育服務證,須到街道、鄉鎮計生部門變更為《北京市生育服務證》)或計生部門出具的隨父回家通知書;

5.父親的居民身份證、戶口本和結婚證;

6.住房證明(指屬於申請人本人、父母或直系親屬的合法固定住房);

7.父親與母親再婚的,雙方應提供單位人事部門或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再婚前生育子女的證明;無單位的,由街道、鄉(鎮)出具生育子女證明、父母雙方的離婚證或離婚判決書;2004年後協議離婚的,應出具經公證的離婚協議;

8.父親為本市集體戶籍(不含學生集體戶籍和駐京辦事處、聯絡處集體戶籍),無需提供住房證明,但須提供父親集體戶籍所在單位人事部門(或保衛部門)、計生部門出具的同意證明;

9.父親戶籍落在本市非直系親屬戶籍的,提供非直系親屬住房證明,經公證的房屋產權人或公有住房承租人、戶主同意的戶籍證明;

10.如果父親因工作調動、大學畢業分配等原因登記在北京市。,他必須提供進入北京的批準文件;

11.其他證書。

第十壹條外省市來京投資興辦民營企業辦理本市常住戶口。

申請人必須滿足的條件

1.申請人應為私營企業負責人,包括:

(1)個人獨資企業負責人;

(二)合夥企業的合夥事務執行人;

(3)公司制和其他組織形式的私營企業的法定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