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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減刑假釋工作程序解讀
為貫徹落實《中央政法委關於嚴格規範減刑、假釋和暫予監外執行切實防止司法腐敗的意見》(中央政法委【2014】5號,以下簡稱中央政法委5號文件)精神,正確實施修改後的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進壹步規範監獄減刑假釋工作, 根據中央司法體制改革的部署和要求,結合監獄工作實際,司法部於2003年4月作出決定。 修訂後的《監獄提請減刑假釋工作程序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自2014 12 1起施行。司法部2003年頒布的《監獄提請減刑、假釋程序規定》自實施以來,對規範我國監獄管理機關依法提請減刑、假釋工作發揮了重要作用。近年來,減刑假釋面臨壹些新情況、新問題,亟待修改。壹是中央對減刑假釋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近年來,中央領導同誌多次對減刑假釋工作作出重要指示。2013《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幹重大問題的決定》指出,嚴格規範減刑假釋程序。2065438+2004,65438+2004年6月,中央政委5號文件對減刑假釋工作進行了嚴格規範,明確要求“兩院三部”根據中央政委5號文件修訂相關司法解釋、部門規章或規範性文件,確保中央政委5號文件落到實處。二是修訂了與減刑、假釋相關的法律和司法解釋。《刑法修正案(八)》、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監獄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減刑假釋案件審判程序的規定》、《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的規定》和中央政委5號文件的頒布實施,對減刑假釋的法定條件、辦理程序和提交材料的內容等提出了新的要求,這是迫切需要的。三是減刑假釋實踐出現新變化。壹方面,深化獄務公開、落實辦案責任制是加強刑罰變更執行監督的必然要求,需要進壹步明確如何公開內容和執法檔案管理;另壹方面,無論是刑法還是中央政委5號文件都要求檢察機關對減刑假釋的法律監督由收到裁定書副本後的事後監督轉變為提交、審理、裁定全過程的同步監督。監獄報送過程中如何配合和接受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也需要進壹步明確。

為此,司法部紮實開展了調研工作。根據新頒布的法律、司法解釋和中央政委5號文件要求,修訂了《監獄提請減刑假釋工作程序規定》,並征求了中央有關部門和地方的意見。司法部在充分吸收各方意見的基礎上,進壹步完善形成了現行的《監獄提請減刑假釋工作程序規定》。

修訂《規定》是深入貫徹落實中央領導同誌關於減刑假釋重要指示精神的重要舉措。也是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對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作出的重要部署。對進壹步嚴格規範監獄減刑假釋工作,解決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提高司法公信力,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具有重要意義。減刑、假釋是刑罰執行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在刑罰執行中的具體體現,對於激勵罪犯改造、實現刑事司法具有重要意義。《刑法》、《刑事訴訟法》、《監獄法》對減刑、假釋作出明確規定:在監獄服刑的罪犯符合減刑、假釋條件的,由監獄提出減刑、假釋建議,提請人民法院審理裁定。

關於減刑條件,根據《刑法》第七十八條和《監獄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罪犯,在執行期間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刑。根據《刑法》第五十條,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人,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沒有故意犯罪的,二年期滿後減為無期徒刑;如果妳確實有重大立功表現,兩年期滿後,將減為25年有期徒刑。

關於假釋的條件,根據《刑法》第81條,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已被判處原判刑期二分之壹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實際已被判處十三年以上。如果他們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就可以獲得假釋,不會有再次犯罪的危險。對累犯和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罪犯,不得假釋。

在減刑、假釋程序方面,監獄對有期徒刑罪犯或減刑至有期徒刑罪犯的減刑、假釋實行“五審核”“壹公示”:“五審核”是指分監區或分監區人民警察集體研究、監獄長辦公會議審議、監獄刑罰執行部門審議、監獄減刑假釋審查委員會審議和監獄長辦公會議決定。“壹公示”是指減刑、假釋名單和意見經監獄審查委員會審查後,將在監獄公示5個工作日。經上述程序後,報請罪犯服刑地中級人民法院裁定。死緩、無期徒刑罪犯的減刑、假釋,經“五審壹公示”後報省(區、市)監獄管理局審批,並報罪犯服刑地高級人民法院裁定。中央政委5號文件規定,對減刑假釋各環節執法司法人員實行“誰承辦誰負責、誰主管誰負責、誰簽字誰負責”制度,執法司法人員對職責範圍內執法案件質量終身負責。為此,《規定》在總則中明確,監獄提請減刑、假釋應當嚴格落實辦案責任制。在分則的不同規定中,明確了監區或其直屬分監區、監獄刑罰執行部門、監獄審查委員會、監獄長辦公會議、監獄行政刑罰執行部門、監獄行政審查委員會、監獄行政主任辦公會議等所有執法辦案環節的職責。監區或者監區直屬分監區負責收集、整理罪犯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的證據,並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有效性負責;監獄刑罰執行部門負責對監區或直屬分監區報送的案件材料的完整性和程序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和篩選;監獄審查委員會成員對提請減刑、假釋的建議和審查委員會的審查結果的合法性、規範性負責;監獄長辦公室成員負責監獄研究提交的減刑、假釋決定;監獄管理局刑罰執行部門負責對監獄提請減刑、假釋案件的材料完整性和程序合法性進行審查篩選;監獄管理局復核委員會成員對提請減刑、假釋建議的合法性、規範性以及復核委員會的審核結果負責;監獄管理局局長和監獄管理局局長辦公室成員負責審批減刑和假釋決定。

為確保執法辦案質量終身負責的規定落到實處,《規定》明確規定,人民警察集體研究會議、監獄長辦公會議、監獄審查委員會會議、監獄長辦公會議、監獄管理局審查委員會會議、監獄管理局局長辦公會議的記錄,以及監獄提請人民法院裁定減刑、假釋的材料應當存檔並永久保存。《規定》根據刑法修正案(八)的有關規定和中央政委5號文件的要求,在原提交材料的基礎上增加了罪犯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的具體事實的書面證明材料和強制執行通知書。要求罪犯假釋的,應當有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對罪犯假釋後所居住社區影響的調查評估報告。

根據規定,監獄請求人民法院作出減刑、假釋裁定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減刑建議書或者假釋建議書;終審法院的判決文書、執行通知書及先前減刑裁定的副本;罪犯計分考核清單、鑒定表、獎懲審批表;罪犯悔罪或立功具體事實的書面證明;請求假釋的,應當附有縣級司法行政機關關於假釋對罪犯所在社區影響的調查評估報告;根據案件情況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罪犯的減刑、無期徒刑罪犯的減刑、假釋,還應當同時提交省(區、市)監獄管理局簽署的罪犯減刑(假釋)審批表。學習宣傳貫徹《條例》是當前和今後壹個時期全國監獄系統的重要任務。各級司法行政機關要充分認識《條例》出臺的重大意義,準確把握《條例》的主要內容,從全面貫徹國家法律、切實維護法治權威、有效懲治和改造犯罪、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角度,認真做好《條例》的學習宣傳貫徹工作。司法部將舉辦全國監獄刑罰執行培訓班,並就《條例》的實施進行專門培訓。各地要把《條例》作為監獄人民警察教育培訓的重點內容,及時開展全面、深入、細致的政策宣傳和教育培訓活動,科學合理安排培訓計劃和師資力量,培養監獄人民警察。特別是從事刑罰執行工作的民警要原原本本地學習《條例》,深刻領會其精神實質,準確把握其具體內容和執法要求,達到熟練掌握和運用、真正理解和吃透《條例》,在監獄執法實踐中準確運用、運用好《條例》,提高監獄人民警察執法能力和水平,確保《條例》正確實施的目的。司法行政機關要積極向當地黨委、政府匯報工作,爭取黨委、政府對監獄刑罰執行工作的關心和重視。要積極與人民法院、檢察機關等有關部門溝通協調,取得相關部門支持配合,確保條例有效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