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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河南)自由貿易試驗區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促進和保障中國(河南)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推動更深層次改革,實施更高水平開放,融入新發展格局和壹帶壹路建設,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中國(河南)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以下簡稱《總體方案》),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中國(河南)自由貿易試驗區(以下簡稱自貿試驗區),包括鄭州、開封、洛陽片區(以下簡稱片區)以及國務院批準的自貿試驗區擴展區域。第三條自貿試驗區堅持新發展理念,優先先行先試,以制度創新為核心,以可復制、可推廣為基本要求,加快建設現代立體交通體系和現代物流體系,成為服務“壹帶壹路”建設的現代綜合交通樞紐、綜合改革開放試驗田和內陸開放型經濟示範區。

積極融入* * *建設“壹帶壹路”,在自貿試驗區和鄭州航空港經濟綜合實驗區的基礎上,申請建設體現多式聯運特點、符合自由貿易發展趨勢的內陸自由貿易港。第四條各區應當根據戰略定位和功能分區,建立聯動協作機制,促進優勢互補、相互促進、協調發展。

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在自貿試驗區探索建設開放創新聯動區。開放創新聯動區由省人民政府確定並公布。第五條自貿試驗區應當建立以改革為導向的制度創新體系和改革創新容錯機制。

除法律、行政法規明確禁止或者限制的事項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均可在自貿試驗區開展創新活動。

完善評價機制,對在制度創新、完成改革試點任務和自貿試驗區產業發展等方面做出重要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或者采取其他激勵措施。第二章管理體制第六條按照統籌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建立權責清晰、部門協調、管理高效、運行透明的自貿試驗區管理體制。第七條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自貿試驗區建設發展的組織領導,負責統籌管理自貿試驗區建設發展工作,研究決定自貿試驗區發展規劃、政策和重大事項,指導改革創新。

中國(河南)自由貿易試驗區辦公室負責制定發展規劃和重大政策,研究提出重點改革方案,指導、督促、協調推進自貿試驗區改革創新、經驗復制推廣、產業吸引培育、營商環境優化等工作,並進行綜合統計分析、評估考核和對外宣傳交流。會同各設區的省轄市人民政府落實省人民政府關於自貿試驗區發展的決策部署,完成省人民政府交辦的相關任務。

省、市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應當支持自貿試驗區聚焦主業,保障自貿試驗區依法行使職權。第八條各區由所在地市人民政府具體領導和管理。區域跨縣級不同行政區域的,具體管理模式由區域所在地省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和發展需要確定。

自貿試驗區片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片區管理委員會)作為片區管理機構,履行以下職責:

(壹)負責具體實施《總體方案》和落實國家、省有關自貿試驗區的政策措施;

(二)組織實施自貿試驗區發展規劃和各項專項建設規劃,推進改革試點、重大投資項目建設、產業發展和營商環境建設;

(三)負責自貿試驗區投資貿易、金融服務、招商引資、金融、生態環境、人力資源、交通運輸、規劃建設、科技、市場監管、文化旅遊、教育衛生等管理工作;

(四)協調自貿試驗區內海關、公安、金融、稅務等部門的管理工作;

(五)依法履行知識產權保護相關職責,配合反壟斷審查和國家安全審查;

(六)整體發布公共信息,開展對外聯系和交流;

省人民政府賦予的其他職責。

前款規定以外的行政職權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決定。自貿試驗區內各片區經濟統計指標仍按各片區所在地按原行政區域統計。

各區所在地省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在本條例發布實施後壹年內完成各區管委會職責移交工作。第九條自貿試驗區應當依法完善統計工作制度和監測體系。中國(河南)自由貿易試驗區工作辦公室組織、實施和管理自貿試驗區內的統計工作,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區域所在省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各片區管理機構應當按照統計制度要求及時、完整報送統計數據等信息。第十條各區可以根據改革創新發展需要,向各區所在地的省、市人民政府提出需要行使的經濟社會管理權限,各區所在地的省、市人民政府依法向各區下放有關經濟社會管理權限。對於下放的管理權限,各設區的省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履行指導、協調和監督職責。

各區管委會應當定期向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設區的省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通報有關經濟社會管理權限的履行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