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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措施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迅速控制和撲滅重大動物疫病,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保障養殖業生產安全,維護正常社會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重大動物疫病,是指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等對養殖業生產安全和公眾健康、生命安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的高發病率、高死亡率的動物疫病。第三條重大動物疫情應急工作,應當堅持加強領導、密切配合、依靠科學、依法防控、群防群控、果斷處置的原則;遵循預防為主和早發現、早報告、快反應、嚴處理的原則;實現保持關口暢通、強制免疫、早日根除疫情、嚴控不擴散和確保民眾不被感染的目標。第四條重大動物疫情應急工作實行政府統壹領導、部門分工負責的屬地管理原則,並建立以下責任制:

(壹)縣級以上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重大動物疫病強制免疫和疫情監測、調查、控制、撲滅等應急措施;

(二)發生或者可能傳播給人類的嚴重人畜共患病動物疫情時,縣級以上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提前組織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或者實施方案,及時對疫區內的易感人群采取相應的預防、控制措施;

(三)各級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應當加強對出入境動物及其產品的檢驗檢疫,及時收集國內外重大動物疫情信息,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動物疫病傳入和傳播;

(四)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和獸醫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加強陸生野生動物疫源調查、疫病監測和預防工作;

(五)縣級以上交通運輸部門負責組織重大動物疫情應急人員,優先運輸藥品、設備等應急物資和相關樣品;

(6)縣級以上公安部門密切關註與疫情有關的社會動態,協助有關部門做好疫區封鎖和易感動物撲殺工作,及時妥善處置與疫情有關的突發事件;

(七)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動物和動物產品交易市場的監管;

(八)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積極做好重大動物疫情應急工作。第五條各級獸醫、衛生、出入境檢驗檢疫、林業等有關部門應當建立重大動物疫情信息通報制度。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通報重大動物疫情。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參與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的人員給予適當補助,對在重大動物疫情防控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以及在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科學研究和新技術推廣等方面做出貢獻的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疫情應急準備第七條省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全省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後,根據不同動物疫病及其流行特點和危害程度,分別制定實施方案。

設區的市、縣(市、區)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分別制定本行政區域重大動物疫病應急預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同時報上壹級獸醫主管部門備案,並根據不同動物疫病及其流行特點和危害程度分別制定實施方案。

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及其實施方案應當根據疫情發展變化及時修訂完善。第八條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壹)重大動物疫情應急工作的方針、政策和目標;

(二)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指揮機構的設立、職責、組成及成員單位分工;

(三)重大動物疫情監測、信息收集、預警、報告和通報的程序、內容和方法;

(四)動物疫情的識別程序和方法、重大動物疫情的分級預警和應急措施;

(五)重大動物疫情發生後的控制措施;

重大動物疫情的善後工作;

(七)控制和撲滅重大動物疫病的保障措施;

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的其他工作內容。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儲備足夠的疫苗、診斷試劑、藥品、設施設備、防護用品等應急物資,保障動物強制免疫、監測、消毒、撲殺、無害化處理等應急工作經費,並將所需經費納入各級財政預算。第十條省獸醫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重大動物疫病名錄和本省不同動物疫病病種及其危害程度,編制全省重大動物疫病名錄,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第十壹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重大動物疫情監測、流行病學調查、風險評估和疫病檢測等防控體系,建立健全鄉鎮、村防疫隊伍。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對村級防疫員給予適當誤工補貼,具體標準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