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財政資金使用效率”和“審計工作效率”
1.新審計法第壹條增加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的內容。這意味著,效益審計作為壹個概念,被放在了非常重要的位置,這也反映了新審計法在定位上有了“更高層次的審計立法目標”,也反映了審計職責的變化——既與當前國內政治經濟形勢密切相關,也符合“效益審計”的國際趨勢。對於地方審計機關來說,通過“效益審計”,審計工作的目標和方向更加明確,審計工作服務大局的作用將更加突出。
2.新《審計法》第三十八條增加第三款:“審計機關應當提高審計工作效率。”這是法律首次對審計工作的效率做出明確規定。這對審計機關認真履行審計職責,不斷規範審計行為,加強審計質量控制,提高審計工作質量和水平,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更高的目標。審計機關必須正確處理審計質量和審計效率的關系。
目前,在壹些審計機關中,確實存在審計工作效率低下的問題。如果依法需要審計的大型工程項目較多,大多在項目完成後才開始審計,審計機關需要大量的時間和人力。因此,如何提高審計機關對大型經濟活動和工程項目的審計效率,是壹個亟待解決的問題。此外,審計時存在查封企業會計賬簿、依法申請凍結賬戶的情況,客觀上會對企業生產經營造成壹定影響。上述情況都要求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在審計工作中提高工作效率。因此,新審計法提出審計效率的要求是非常必要和及時的。
第二,“責任”和“經濟責任”
1.為了防止被審計單位提供虛假或者不完整的會計信息,減少“假賬”的發生,區分審計責任和會計責任,新審計法第三十壹條增加壹款:“被審計單位的負責人對本單位提供的財務會計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並在第四十三條中增加了被審計單位“提供不真實、不完整信息”的法律責任。
審計責任和會計責任是兩種不同的責任。審計機關承擔審計責任,被審計單位承擔會計責任,這是最基本的責任劃分。但往往混淆不清,將被審計單位的會計責任誤認為是審計責任。新《審計法》對此有明確闡述,有效區分了審計機關和被審計單位的會計責任和審計責任。即加強管理,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保證財務會計信息的真實完整是被審計單位的責任;審計機關的責任是對財務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經濟責任的履行情況發表審計意見。進壹步明確審計責任和會計責任,不僅可以提高審計的效率,還可以使審計發揮更大的作用。
2.為進壹步明確審計機關開展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法律地位,加強對領導幹部的監督,促進領導幹部認真履行職責,新審計法增加了第二十五條的內容:“審計機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國家機關和受審計機關審計監督的其他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任期內履行經濟責任的情況負責。
新審計法關於經濟責任審計的規定,不僅拓寬了國家審計的監督空間,而且使國家審計進壹步成為制約和監督領導幹部權力和受托責任的重要環節和機制。同時也應該看到,新《審計法》關於經濟責任審計的規定,使得審計機關的責任越來越重,審計的難度也越來越高。這是因為:首先,判斷國家機關和單位主要負責人任期經濟責任的標準或依據往往不夠規範和明確;其次,審計取證範圍越來越廣,證據形式越來越復雜,支持審計報告壹般定性結論所需的證據越來越困難;此外,對審計人員的質量要求也越來越高。經濟責任審計的重要性和艱巨性要求審計機關對經濟責任審計的相關理論和實踐問題進行更深入的研究,以期在實施過程中完善法律法規。
三。檢查、查詢、查封、申請凍結、請求協助、扣繳通知和直接審計
原審計法中審計監督的責任和權限不匹配,實際工作中缺乏審計執法手段,極大地制約了審計監督的作用,審計執法難的問題十分突出。在新審計法中,對相關法律法規進行了修改、完善和補充,賦予審計機關更多、更具可操作性的審計執法手段。
1.電子數據檢查。為擴大被審計單位提供資料的範圍和檢查範圍,新審計法在第三十壹條規定的被審計單位要求提供的資料中,增加了“在金融機構開立賬戶,使用電子計算機存儲和處理財務收支、財務收支電子數據和必要的電子計算機技術文件的情況”;第三十二條在原審計機關檢查範圍中增加了“財務會計報告和運用計算機管理財務收支、財務收支電子數據的制度”的內容。從而為審計機關在信息化背景下實施相關審計技術獲取審計證據鋪平了道路。
2.賬戶和存款查詢。審計工作中發現的違法、腐敗、私分國有資產等違法行為,幾乎都與轉移資金的路徑密切相關。審計機關經常會發現被審計單位將公款以個人名義存入銀行,但由於權力有限,審計機關壹般很難對這種行為進行調查取證。新《審計法》第三十三條增加了兩條規定,直接賦予審計機關查詢被審計單位在金融機構的賬戶和以個人名義在金融機構的存款的法定權力。從而為審計機關通過審計調查獲取審計證據掃清了法律障礙。
3.數據資產被封存,存款申請被凍結。被審計單位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與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或者轉移、隱匿違反國家規定取得的資產的,新審計法第三十四條增加壹款作為第二款:“必要時,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負責人批準,有權封存有關資料和違反國家規定取得的資產;需要凍結金融機構內相關存款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這是在取消原審計法第四十三條“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後,對相關法律程序的進壹步細化。審計機關不僅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直接采取強制措施,還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更具靈活性和可操作性。
4.請求執法援助。新審計法還規定,審計機關可以要求有關部門協助其工作。增加壹條,作為第三十七條:“審計機關履行審計監督職責,可以請求公安、監察、財政、稅務、海關、物價、工商行政管理等機關協助。”這壹規定明確了國家有關執法機關協助審計機關工作的原則和程序,為審計機關在調查疑難復雜的重大案件時,通過多種手段獲取審計證據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
5.將扣繳情況和處理結果反饋相關部門。為加強審計決定的執行,落實審計機關依法作出的審計決定,避免審計決定“不了了之”等異常現象,新審計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九條均參照了被審計單位或者其主管部門、監察機關“將結果書面通知審計機關”處理反饋意見的規定。新《審計法》增加了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審計機關在法定職權範圍內作出的審計決定,被審計單位應當執行。被審計單位拒絕繳納依法應當由審計機關繳納的款項的,審計機關應當通知有關部門,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扣繳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並將結果書面通知審計機關。”從而為審計機關通過通知、扣繳等方式執行審計決定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
6.立即直接實施審計。為保證各級黨委、政府領導交辦的應急審計事項順利完成,規避銷毀證據、串通舞弊、做假賬、轉移資產等風險。在項目審計中提前通知被審計單位可能會帶來這種情況。新審計法第三十八條在原規定第壹款後增加:“在特殊情況下,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審計機關可以直接持審計通知書進行審計。”從而為審計機關在特殊情況下的“突擊審計”提供了法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