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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確定獨立董事的法律責任
董事會中獨立董事的法律特征

(1)獨立性。壹是法律地位的獨立。獨立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不是大股東推薦或委派,也不是公司聘用的管理人員。獨立董事作為全體股東合法權益的代表,享有對董事會決議的表決權和監督權。第二,遺囑表示獨立。由於獨立董事不擁有公司股份,不代表任何個人大股東的利益,不受公司經理層的約束和幹涉,與公司沒有任何相關的業務和物質利益。所以決定了他可以以公司整體利益為重,對董事會的決定表達自己的獨立意誌。

(2)客觀性。獨立董事憑借其在經濟、金融、工程、法律等方面的專業知識。與股份公司運作相關,勤勉敬業的職業道德,壹定的管理經驗和資歷,以其專家知識影響和提高了董事會決策的客觀性。

(3)公平性。與其他董事相比,獨立董事可以在壹定程度上排除股份公司所有者和管理者的“權利”和“利益”的幹擾,代表全體股東的聲音,公正地履行董事的職責。

獨立性是獨立董事的基本法律特征,客觀性和公正性都是以獨立性為基礎的,這就保證了獨立董事在股份公司董事會中依法獨立履行職責。

獨立董事在公司董事會中的作用

(1)完善了董事會對股份公司的決策職能。通過修改公司法和證券法,制定獨立董事制度,明確獨立董事的資格、職責、在董事會成員中的比例以及對股份公司的法律責任,使獨立董事依法履行職責。獨立董事憑借其專業技術水平、管理經驗和良好的職業道德,受到廣大股東的信任,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履行董事職責,完善董事會的決策職能。

獨立董事制度的建立改變了股份公司董事會成員的利益結構,彌補了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和投資機構推薦或委派董事的缺陷和不足。雖然我國《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和組織”壹章第92條和第103條分別賦予創立大會和股東會“選舉董事會成員”的權力。但由於對董事的職業資格沒有具體要求,實踐中壹般參照第六十八條,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由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部門根據董事會任期委派或者更換,由公司的發起人和其他主要股東按照出資比例推薦或者委派。因此,股東資本的多少直接決定了董事的任免。大股東通過股東大會決議操縱或控制董事會是必然的,董事在公司和董事會中往往成為大股東利益的代言人也是順理成章的。公司股東會選舉董事,實際上變成了大股東按出資比例任命董事。獨立董事制度改變了董事會內部的利益比例結構,有效平衡了董事會決策職能被大股東控制的現象。

獨立董事制度的建立改變了股份公司董事會成員的知識結構。在董事會的組織結構上,《公司法》規定了董事的人數、選舉的程序、方式和壹般資格條件,但明確了董事應具備的專業資格。《創業股票版上市規則》不僅明確規定了獨立董事應具備的條件,還規定了不得擔任獨立董事的禁止性條款,從選舉程序、專業知識、工作經歷、執業註冊、身體條件等方面對獨立董事的任職資格進行了規範,從而保證了獨立董事參與董事會審議和決策的綜合素質,彌補了董事會成員專業知識結構不平衡的缺陷,提高了董事會決策的科學性。

同時,法律賦予獨立董事獨立的職權,要求並督促董事從維護全體股東合法權益的角度客觀評價股份公司的經營活動,特別是要敢於發表不同意見,防止公司管理層操縱或隱瞞董事會的違法違紀行為,為董事會提供有利於股份公司全面健康發展的客觀公正的決策依據。

(2)強化了董事會對股份公司經營管理的監督職能。從65438到0984,我國啟動股份制改革試點,滬深兩市已有1000多家上市公司,總市值超過4萬億元,約占GDP的50%。中國以《公司法》、《證券法》為基礎,先後制定和頒布了300多部證券法律、法規和制度,對建立現代企業制度、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但也要看到,由於我國還處於市場經濟發展的初級階段,公司法律制度還沒有完全建立和完善,公司治理機制還沒有完全擺脫“人治”的影響。壹個最突出的表現是,股份公司相當壹部分董事是由上級行政部門或投資機構推薦和任命的,往往成為公司董事會中大股東的代言人,只代表其出資人的利益,而沒有體現股份公司“股東利益最大化”的基本特征。震驚證券市場“鄭州柏文現象”的壹個關鍵問題是,股份公司董事會制度不完善,缺乏脫離公司利益的獨立董事,使公司經營者擁有決策和經營的權力。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形同虛設,成為企業管理的“橡皮圖章”,對股份公司的經營管理失去有效監督,造成企業經營嚴重虧損,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

(3)有利於股份有限公司兩權分離,完善公司治理機制。股份公司實現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所有權與決策權分離的關鍵是如何在建立和完善適應二者相互制衡的法律制度的基礎上,保護股份公司的整體利益。同時,這也是現代公司制度的精髓,是股份公司推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和科學進步的組織保證。

獨立董事制度改變了政府任命、主管部門推薦、董事委派的董事會構成。獨立董事不是公司股東,不擁有股份公司的所有權,但依法享有代表全體股東的決策權和監督權。股份公司所有權和經營權的分離從兩個方面得到保障:壹是在公司治理結構中,由於獨立董事參與董事會的決策,董事會壹直處於股份公司的樞紐地位,對公司的生存和發展起到了較好的監督作用,避免了董事會介入公司的具體業務工作。第二,在股份公司的公司治理結構中,獨立董事制度的建立為完善董事會內部組織結構和股東會、董事會、管理層之間的分工與協調提供了組織保障。根據公司法理,表決權是股份公司股權制度的核心,股東權益的最終實現體現為董事對公司決策權的表決權和監督權。獨立董事制度是防止股份公司“所有者缺位”和“內部人”控制的有效手段之壹。

獨立董事在董事會中的特殊作用不僅代表著市場經濟競爭的公平和公正,也標誌著現代公司法律制度的完善。因此,修改公司法,建立獨立董事制度勢在必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