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轉型似乎是“看不見的手”的高歌猛進,攻城掠地,“有形的手”步步後退,節節敗退。壹切以市場化為價值取向。但是,市場經濟本身能否自發形成,完全依靠市場本身能否自動實現經濟轉型?我們所追求的經濟轉型目標,真的是市場主宰世界,國家在經濟生活中消失得無影無蹤的所謂自由經濟嗎?如果不能,我們如何實現成功的經濟轉型?經濟轉型後的目標體系是什麽?
目前,在中國經濟轉型時期,新的經濟體制還在建立和完善過程中,舊的經濟體制和觀念還沒有完全退出歷史舞臺。新舊體制的沖擊和對抗,使得經濟領域暴露出來的矛盾盤根錯節,錯綜復雜。解決這些問題既是促進經濟發展的迫切要求,也是經濟轉型成功的基本前提,而每壹個矛盾的解決都離不開經濟法的指導和經濟法律制度的建立與完善。
壹是政府在市場經濟中的定位模糊,急需按照經濟法理念重新定位
政府改革滯後是中國經濟轉型過程中的主要矛盾。改革開放以來,歷次政府機構改革都不盡如人意,政府職能轉變未能取得實質性成效。其中壹個主要原因是理論認識模糊,沒有完全解決國家在現代經濟生活中的正確定位。改革開放前,政府是無所不包的政府,經濟活動的各個方面:生產、交換、分配、消費都由政府控制。以命令和服從為特征的行政關系取得了絕對的主導地位,企業和個人完全喪失了主動性和創造性。近年來,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政府應該完全退出經濟活動領域,只做守夜人,壹切交給市場的論調壹度贏得多方掌聲。在國家與市場的關系問題上,我們往往非此即彼。國家不是“越位”就是“空位”,總是很少“到位”。
當前,中國改革面臨著經濟社會全面轉型的挑戰,這是壹個更加深刻和復雜的改革新階段。經濟轉型要求構建現代產權關系,社會轉型要求形成新的社會利益整合機制。隨著經濟社會的整體轉型,國家在多次實現權利分離後,成為多重身份和職能的集合體。具體來說,在現代市場經濟中,國家要有三重身份(行政管理者、經濟管理者、國有資產所有者),三重職能(行政管理職能、經濟管理職能、國有資產所有者),實現三權分離(行政管理與經濟管理、經濟管理與國有資產所有權、國有資產所有權與經營權或法人財產權)。國家以不同的身份行使不同的職能,就會形成不同的法律關系。只有正確認識國家參與的各種法律關系的性質,才能準確適用法律,維護各方的合法權益。
同時,我們認為,按照經濟法的基本要求,既要實現政府經濟管理職能的轉變,又要實現政府治理方式的轉變,從依靠行政命令到依靠法律保護,遵循經濟法律制度行使國家的經濟管理職能,實現從人治到法治的歷史性跨越。
二是經濟二元結構顯著,城鄉、區域矛盾的解決有賴於經濟法制的完善。
中國經濟存在多重二元結構性矛盾,其中最突出的是城鄉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的巨大反差和區域經濟發展不平衡造成的地區差異。日益突出的城鄉、區域矛盾已成為制約中國經濟進壹步發展的主要結構性障礙。如何解決這壹矛盾不僅是經濟發展中的首要問題,也是壹個嚴肅的政治問題。
經濟法既遵循市場經濟的基本規律,尊重市場主體的獨立性、自主性和創造性,又強調國家在經濟生活中應發揮正確的作用。其“看不見的手”和“看得見的手”的辯證統壹,顯示了其在解決城鄉、區域二元矛盾上的天然優勢和獨特性。
鑒於農村地區公共衛生、基礎教育和社會保障的財政投入嚴重不足;非法侵占農民土地,任意降低征地補償標準,無視被征地農民的就業和生活安排,農民負擔過重,亂集資亂攤派屢禁不止等等。從以下三個方面完善經濟和法律制度,有助於構建規範、持續、長效的縮小城鄉差距的法律機制。
由於我國尚未制定統壹的金融法,中央與地方的事權和財權劃分不清,權利義務不明確,導致財政支出責任不落實,上下級政府之間討價還價現象較為普遍。而且目前我國普遍實行的市領導縣的財政體制,客觀上使得農村的社會經濟資源和資本主要被城市吸收,加劇了城鄉二元分割。行政長官對眼前政績的追求和財政支出法律規範的缺失,往往讓農村成為最終的受害者。因此,首先要建立科學完整的財政法律制度,明確各級政府的職責、支出責任和稅收劃分規則,確立覆蓋城鄉的公共支出統壹原則,強化城市以上各級政府對農村基礎教育和基本社會保障的支出義務,規範上下級政府間的財政轉移支付制度,將城市反哺農村的各項制度具體化,才能從根本上幫助縮小城鄉差距。
其次,要進壹步完善土地承包法,明確土地承包權的物權性質,賦予權力保護以可訴性。雖然2003年新的土地承包法對保護農民長期穩定的土地承包權,限制土地承包人濫用權力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仍有許多問題沒有解決。首先,確權工作嚴重滯後。據估計,仍有30%左右的農民沒有拿到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權屬登記程序的滯後導致大量只能適用於土地承包的土地承包糾紛,弱化了土地承包權的物權性質,客觀上助長了發包方隨意毀約。其次,侵犯土地承包權的責任形式單壹,法律責任輕,違法成本低。根據《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侵害土地承包權的,只承擔“停止侵害、返還原物、恢復原狀、排除障礙、消除危險、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幾乎不承擔刑事責任。所謂民事責任,由於侵權人主要是村、鄉集體組織,實際上幾乎很難落實。最後,權利救濟渠道受阻,訴訟性差。長期以來,許多基層法院拒絕受理農村土地承包糾紛。1999最高法院出臺農村土地承包糾紛司法解釋後,雖然規定了應當受理,但很多地方對土地承包這種典型的經濟法律關系缺乏正確認識,仍然糾結於該法律關系是民事法律關系還是行政法律關系的爭論。結果,農民獲得司法救濟的合法權利被犧牲了。
最後,要建立和完善農業稅收法律制度,規範各種涉農收費。亂收費、亂攤派之所以屢禁不止,源於我國農村稅費名目繁多,包括農業稅、附加稅、特產稅、屠宰稅、“三提五統壹”、教育集資、地方行政性勞務收費、地方行政性收費等等。這些稅費的征收主要依據各級政府的稅收行政法規和決定,對收費項目創設的權限和程序沒有法律約束。現有的關於農村稅費的規範性文件位階較低且缺乏。隨著農村稅費改革的逐步推進,條件成熟時,可以從最大限度減輕農民負擔入手,以統壹的農業稅法理順國家、集體和農民之間的分配關系,規範農村基本分配制度,從制度上保障農民的合法權益。
我們再來看看地區差異。為了縮小三大經濟區域之間的差距,自20世紀90年代中期以來,中國壹直在實施區域經濟協調發展的政策,並不斷加大對中西部地區的政策傾斜。隨著經濟轉型的推進、國家職能的轉變和公共財政體系的建立,除大型基礎設施外,中央政府勢必改變以往直接投資辦廠的支持模式,加大對中西部地區的財政轉移支付將成為必然選擇。
財政轉移支付制度是分稅制國家處理中央與地方財政關系的通行做法和基本方式。它是建立在中央與地方財政縱向不平衡和地方財政橫向不平衡基礎上的,是國家為實現地區間各項事業均衡發展而采取的財政支出制度。實施轉移支付制度的目的是通過中央財力的轉移和分配來調節地區經濟發展的不平衡,從而達到運用財政分配職能落實中央宏觀調控政策的目的。
但是,我國現行財政轉移支付制度具有明顯的過渡性特征,還存在諸多問題。比如,退稅是基於確保地方既得利益,從而將原本的財力不均問題納入分稅制財政體制,未能體現財政平衡原則,與設立轉移支付的基本目標背道而馳;中央對地方的專項資金和補助缺乏規範的法律依據和合理的分配標準,與中央和地方的事權劃分原則不符。此外,財政補貼發放透明度低、隨意性大,缺乏監督約束也亟待改變。因此,在合理劃分各級政府事權和財權的前提下,有必要制定轉移支付法,明確財政轉移支付的原則、目標和形式,制定科學合理的計算標準,形成壹套規範的監督約束機制,充分有效地發揮財政轉移支付制度平衡地區差異的作用。
第三,市場經濟秩序混亂,政治混亂要讓位於依法治理。
經濟轉型往往伴隨著經濟秩序的混亂。市場本身無法自動產生良好的秩序。作為公共產品,秩序必須也只能由政府提供。試圖單純依靠民事法律制度和市場主體的自我約束來實現良好的市場經濟秩序,是對市場的迷信崇拜,註定是水中月,鏡中花。創造良好的經濟秩序,必須依靠政府的力量,政府也必須改變以往行政命令式的管理模式。壹時的風暴只能沖走表面的浮土和汙穢,卻無法穿越滋生混亂的深層土壤,更無法培育出壹個井然有序、生機勃勃的花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