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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反有組織犯罪法》,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者是有規定的
法律主體性:

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其中主要客體是正常的社會秩序,次要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及其違法犯罪活動,是對正常社會秩序的嚴重威脅和危害。黑社會性質的有組織犯罪是威脅和危害正常社會秩序的主要因素之壹。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產生、發展及其猖獗的違法犯罪活動,在很大程度上與壹些國家機關的肆意包庇和縱容分不開。此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背棄職責,與黑社會性質組織勾結,或者屈服於黑社會性質組織,任由其危害國家、社會和人民,也會對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特別是對預防、遏制和懲治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和維護正常社會秩序造成侵害。本罪客觀上表現為包庇黑社會性質組織或者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行為。所謂包庇,是指行為人為保護黑社會性質組織而積極實施的壹切行為。其中,不僅應當掩蓋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性質,幫助其隱藏、毀滅違法犯罪證據或者偽造證明,還應當包括為黑社會性質組織提供藏匿場所和財產、為其提供信息、說情、遊說等壹切妨礙有關部門查處、懲治和打擊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行為;不僅應包括利用國家機關職權、地位、影響等身份條件實施的掩飾行為,還應包括未利用上述條件實施的掩飾行為。所謂縱容,是指行為人放棄、背離職責範圍內對黑社會性質組織違法犯罪活動的制止、約束、查處和懲處義務,縱容、容忍其違法犯罪活動的行為。打擊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是各級各類國家工作人員的神聖職責。如果他們不履行或不積極履行這壹職責,對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視而不見,放縱容忍,則可以構成本罪。值得註意的是,這裏的縱容不同於單純的壹無所知。前者的前提是行為人對打擊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負有壹定的責任。單純的不知情,如稅務機關工作人員明知黑社會性質組織走私毒品而不報,尚未進入我國刑法調整領域,不能定罪。本罪是行為犯。原則上,只要行為人窩藏黑社會性質組織或者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無論其情節輕重和危害結果如何,均可構成本罪。如果行為人的行為明顯輕微且無危害性,仍應根據《刑法通則》的相關規定認定為犯罪。包庇黑社會性質組織和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實施犯罪活動是本罪客觀要件的兩種表現形式。只要行為人實施了上述行為之壹,就可以構成本罪。如果是同時犯,仍應按壹罪論處,但不能數罪並罰。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必須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才能成為本罪的主體。其他人員包庇黑社會性質組織或者縱容其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本罪不能成立。如果符合其他犯罪的特征,就應當按照其他犯罪處罰。國家工作人員是指依法在各級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和軍事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不包括在中國生產黨和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組織中擔任職務的人,也不包括受國家機關委托從事公共事務的人。主觀要件本罪主觀上只能由故意構成,過失不構成本罪。

法律客觀性:

客體要件本罪的主體是社會公共秩序。黑社會性質組織是社會危害極其嚴重的主要因素,它的出現和存在對社會秩序和公共安全構成了極大的威脅。黑社會組織為實現邪惡目標而進行的非法活動帶來了武器販運、暴力增加、城市和農村地區不安全,甚至幹涉政治事務,這構成了對國家當局的正面攻擊,並造成社會惡化和社會秩序混亂。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價值取向是試圖在以刑罰等國家強制力為後盾的法律秩序中建立以暴力等犯罪手段為後盾的反社會秩序。因此,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存在是對以憲法為基礎的法治秩序的巨大威脅,其對社會的破壞是自覺的、全方位的。不同於特定犯罪對社會關系某壹部分或特定成員權利的侵害。它動搖了社會的基礎和社會群體的信仰,給人們壹種錯覺,即邪惡掌權,正義不存在,好人只能向邪惡低頭。因此,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客觀要件是社會秩序。“黑社會”是壹個外來詞,即英文Under-worldSociety,直譯為“地下社會”,主要指秘密從事賣淫和盜竊等非法活動的社會團體。在國際社會,包括聯合國犯罪預防和控制機構的正式文件中,有組織犯罪被視為黑社會犯罪。所謂黑社會性質組織,是指以獲取非法經濟、政治利益為目的,采用犯罪手段,以企業或者團夥為形式,由三人以上不特定多數人組成的犯罪組織。根據該條規定,黑社會性質組織是指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稱霸壹方,為非作歹,欺壓、殘害群眾,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的組織。黑社會性質組織不同於黑社會性質的有組織犯罪和我國刑法規定的“犯罪集團”。其主要特點如下:壹是由三人以上組成,包括組織者、領導者和積極參與者;二是組織嚴密、分工明確,形成核心、中心、外圈三個層次;三是紀律嚴明,違者必殺;四是通過各種違法犯罪手段,瘋狂聚斂社會財富,憑借雄厚的經濟實力,五是以獲取非法政治經濟利益為目的建立勢力範圍;六是腐蝕和滲透政府和政法機關,賄賂黨、政、司法官員,尋找政治靠山,建立保護傘。有人認為中國有強大的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政權,我們在解放初期摧毀了黑社會犯罪組織。現在沒有黑社會犯罪組織也不可能出現,沒有必要制定相關法律。我們認為,形成這種觀點的原因有二:壹是黑社會性質犯罪組織的認定標準過高。它們通常取材於西方的黑手黨、南美的麥德林販毒集團以及中國解放前杜和黃的青幫和紅幫。這樣壹個實力雄厚、組織嚴密的龐大犯罪集團,可以稱之為黑社會性質組織,但國內並沒有如此大規模的犯罪組織;二是對我國當前犯罪發展趨勢和犯罪對象內在發展規律缺乏科學認識。目前,中國有組織犯罪的發展令人震驚。就團夥犯罪而言,它在整個犯罪中所占的比例很大,壹些犯罪團夥已經發展到相當大的規模,如遼寧的段四兄弟集團、黑龍江的喬四集團和江蘇的吳集團等,這些都是黑社會性質的犯罪組織。退壹步講,即使沒有先進的黑社會犯罪組織,按照犯罪發展規律,有組織犯罪也肯定會發展成為大規模的黑社會組織。因此,制定刑法懲治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是非常必要的。否則,當黑社會犯罪組織破繭而出,最終釀成大禍時,再去打擊就為時已晚了。我們應該從意大利懲治黑手黨的失敗中吸取教訓。本罪客觀上表現為行為人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組織、領導、積極參加有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稱霸壹方,為非作歹,欺淩弱小、殘害群眾,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的行為。所謂組織黑社會性質組織,是指行為人以實施犯罪為目的,發起、集結、組織具有相同目的的人員建立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行為。所謂黑社會性質組織領導,是指在黑社會性質組織中處於領導地位的人策劃、指揮、協調該組織活動的行為。所謂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是指自願、積極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本罪是行為犯,只要實施了組織、領導、積極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行為,就構成犯罪。同時,本罪是選擇性犯罪,只要實施了組織、領導、積極參加等行為之壹,就構成本罪。組織黑社會性質組織的,以組織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定罪;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的,以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定罪;積極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的,以積極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定罪。犯本罪同時犯其他罪的,依照本法數罪並罰的規定分別定罪處罰。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能包括單位。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具有明確的故意,即明知是黑社會性質組織而積極參與其中;明知是黑社會性質組織而組織、領導的;如果妳不了解情況,加入黑社會性質組織,事後又退出,可能構成另壹種犯罪,不會按此罪追究刑事責任。當然,如果妳不知道妳什麽時候加入的,但妳加入後仍然不退出,妳應該按照這個罪追究刑事責任。這種犯罪的目標是金錢和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