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公司登記時,申請人應當對申請文件、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第三條公司應當經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取得企業法人資格。
本條例施行後設立的公司,未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不得以公司名義從事經營活動。第四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是公司登記機關。
下級公司登記機關在上級公司登記機關的領導下開展公司登記工作。
公司登記機關依法履行職責,不受非法幹涉。第五條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主管全國公司登記工作。第二章登記管轄第六條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下列公司的登記:
(壹)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公司和該公司投資設立並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二)外商投資公司;
(三)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應當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的公司;
(四)其他應當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的公司。第七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本轄區內下列公司的登記:
(壹)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公司以及該公司投資設立並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規定的註冊自然人設立的公司;
(三)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應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的公司;
(四)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權登記的其他公司。第八條市(地區)、設區的縣級工商行政管理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設區的市級工商行政管理局轄區分局負責轄區內下列公司的登記:
(壹)本條例第六條、第七條所列公司以外的公司;
(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登記的公司。
前款規定的具體登記管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規定。但是,股份有限公司應當由設區的市(地區)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註冊。第三章登記事項第九條公司登記事項包括:
(壹)名稱;
二、住所。
三、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四、註冊資本。
⑤公司類型;
(六)經營範圍;
(七)經營期限;
(八)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姓名。第十條公司的登記事項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公司登記機關不予登記。第十壹條公司名稱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壹家公司只能使用壹個名稱。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的公司名稱受法律保護。第十二條公司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公司只能有壹個住所。公司的住所應當在其公司登記機關管轄範圍內。第十三條公司註冊資本應當以人民幣表示,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十四條股東的出資方式應當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但股東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出資。第十五條公司的經營範圍由公司章程規定並依法登記。
公司的經營範圍應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標準。第十六條公司的類型包括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壹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公司登記中註明自然人獨資或者法人獨資,並在公司營業執照中註明。第四章設立登記第十七條設立公司應當申請名稱預先核準。
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公司必須經批準的,或者公司經營範圍屬於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登記前必須經批準的項目的,應當在報送審批前辦理公司名稱預先核準,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的公司名稱。第十八條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全體股東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名稱預先核準;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由全體發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 * *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名稱預先核準。
申請名稱預先核準,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壹)有限責任公司全體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全體發起人簽署的公司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
(二)全體股東或者發起人委派代表或者* * *委托代理人的證明;
(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