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築區劃內的道路,但屬於城市公共道路的除外;
(二)建築區劃內的綠地,但屬於城市公共綠地或者明確屬於個人的除外;
(三)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和公共設施;
(四)物業服務用房;
(五)占用道路或者其他業主所有的場地停放車輛;
(六)建築物的基礎、承重結構、外墻、屋頂等基本結構部位,通道、樓梯、大堂等公共交通部位,消防、公共照明等輔助設施設備,避難層、設備層或機房等結構部位;
(七)不屬於業主專有部分,也不屬於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權利人的其他場所和設施。
* * *其中壹些是建立區分的核心和重要問題。根據不同國家關於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法律,* *的壹些領域包括:
1)除專有部分以外的其他部分,如門廳、電梯、走廊、屋頂、地下室等。
2)不屬於專有部分的附屬建築:
(1)建築附件,如給排水設備、供電設備、空調設備、各種設備線路等。;
(2)建築的附屬設備,如天井、水塔、遊泳池、停車場、建築外照明設備等。中國建設部6月5438+0989 165438+10月21發布的《城市房地產異產毗連房屋管理規定》明確界定了部分區域:門廳、陽臺、屋頂、走廊、廚房、庭院、給排水設施、基礎、柱、梁、墻等。
鄰居占用公共區域怎麽處理?
鄰居通過協商占用公共* * *面積。如果協商不成,可以向社區管理部門投訴。
* * *走廊屬於* * *使用部分。鄰居占* * *樓道,侵害相鄰業主權益。業主、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公司可以要求其停止占用,對* * *使用部分造成損害的,也可以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
公共* * *走廊屬於* * *使用區域,鄰居強占公共* * *走廊是對相鄰業主權益的侵害。有關詳細信息,請參閱以下內容:
1.業主可以要求鄰居停止占用,將樓道恢復原狀;
2.如果鄰居繼續占用公共走廊,可以向小區物業投訴,請求幫助解決鄰居占用公共走廊的問題;
3.如果小區沒有物業或者物業處理不力,可以向業委會投訴和反饋,督促鄰居停止占用,將樓道恢復原狀;
4.如果小區沒有業委會或者業委會沒有作用,可以向小區管理部門投訴。比如向社區居委會投訴;向房地產管理部門投訴等。;
5.如果仍無法解決糾紛,可以收集相關資料,向法院提起侵權訴訟,要求停止侵權,恢復樓道原狀,賠償損失。
小區公共區域被占了妳找誰?
各居住區戶外空間的管理由居住區所在地的居委會承擔。對於個別居民占用室外綠地、室外空間的問題,可以向居委會反映。如果解決不了,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業主違反物業服務合同或者法律、法規、管理規約,實施妨礙物業服務和管理的行為,物業服務企業請求業主承擔恢復原狀、停止侵害、排除妨礙等相應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住宅小區業主擅自占用公共區域,不僅是違反管理規定的違約行為,也是違反土地管理法、城市規劃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違法行為。在這種情況下,物業管理公司有權代表全體業主提起訴訟,要求違法或違約的業主停止占用公共區域,這既是物業管理公司的權利,也是其義務。
2.在處理住宅小區業主私自占用公共區域的類似事件時,應積極發揮物業管理公司或業主委員會的作用。部分業主私自占用公共* * *面積,私自搭建建築。物業管理公司應當予以制止。未能制止的,可以代為提起訴訟。物業公司制止,既是權利也是義務。不及時履行制止義務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如果不制止,物業企業就要承擔管理不當的責任。
小區業主占用公共區域的不同解決方案
(壹)“鄰接權”受到了侵犯。
第壹,鄰國關系的爭議應由有關各方通過自願協商和平解決;
第二,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 * *向請求社區的人民調解組織調解糾紛。同時,在有爭議的情況下,相關主管部門(如國土資源部門、林業部門、建設部門、城管部門等。)請求給予協助,在有效制止違法行為的前提下爭取調解;
第三,在當事人不能協商或者協商不成,調解不成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訴至法院,要求法院按照法律程序解決。
(二)、物業管理的方式
物業公司有權對業主的違規行為進行批評、勸導、通報、宣傳和制止,並向主管部門舉報。
如果影響嚴重,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業主違反物業服務合同或者法律、法規、管理規約的,物業服務企業有權要求業主承擔恢復原狀、停止侵害、排除妨礙等相應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壹條業主對住宅、營業用房等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 * *部分享有共管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