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假幣收繳業務流程:
1.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貨幣鑒定、假幣收繳鑒定管理辦法》(2019第3號令)的規定,對發現的假幣壹律收繳,並向假幣持有人出具《假幣收繳憑證》。
2.營業機構櫃臺上發現假幣後,應當由兩名以上營業人員親自收繳,被收繳人不得觸摸假幣。對於偽造的人民幣紙幣,應正面加蓋“假幣”字樣;偽造的外幣現鈔和各類假幣應密封在統壹格式的專用袋內,封口加蓋“假幣”字樣,專用袋上應標明幣種、券種、面額、張數(張)、冠字號碼(如有)、收藏人、支票姓名章等詳細內容。收繳機關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要求向被收繳人出具《假幣收繳憑證》,並告知被收繳人對被收繳貨幣真偽的判斷有異議的,可以向鑒定單位申請鑒定。
3.假幣的收繳應當在有效監控下實施,監控記錄保存時間不得少於3個月。
4.收繳假幣過程中遇有下列情況之壹時,應立即向當地中國人民銀行和公安機關報告,並逐級向上級管理部門報告:
(1)壹次性發現假幣5枚以上,兩者中較輕者,當地中國人民銀行和公安機關另有規定;
(二)使用新的偽造手段制造假幣的;
(三)獲取制造、出售、運輸、持有、使用假幣線索的;
(4)被收繳人不配合收繳行為的;
(五)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情形。
5、營業機構和金庫應對收繳的假幣實物進行單獨管理,並建立假幣收繳代保管登記制度,專戶負責,確保賬實相符。
6.營業機構櫃臺收繳的假幣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上繳國庫。營業機構與當地中國人民銀行有現金收付關系的,按監管要求辦理。國庫應當每月將收繳的假幣全額解繳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不得自行處理。
2.使用假幣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麽?
1,對象元素
持有、使用假幣罪的客體是國家貨幣管理系統。持有、使用假幣的行為危害或者已經危害國家貨幣流通秩序,妨礙國家貨幣管理制度。
2.客觀要素
持有、使用假幣罪客觀上表現為持有、使用偽造的貨幣,數額較大的行為。
3、主要要素
持有、使用假幣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即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構成持有、使用假幣罪。
4.主觀因素
持有、使用假幣罪在主觀上只能是故意,即明知是假幣仍非法持有、使用。如果是因被騙誤認為錢而由他人攜帶或保管,或者是在出售商品、經濟往來後不知情的情況下持有或使用,則因不是故意,不構成本罪。
但如果錯誤收繳後仍持有或使用假幣,仍可構成本罪,按本罪處罰。所謂明知,既包括明知是假幣,即明知持有、使用的貨幣是假幣,也包括明知持有、使用的貨幣可能是假幣,即雖不能完全確定是假幣,但明知可能是假幣。
法律依據:中國人民銀行貨幣識別、假幣收繳和鑒定管理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貨幣是指人民幣和外幣。人民幣是指中國人民銀行依法發行的貨幣,包括紙幣和硬幣。外幣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可以存取和兌換的其他國家(地區)流通的法定貨幣。
本辦法所稱假幣,是指非本國(地區)貨幣當局發行的,模仿貨幣外觀或者理化特征,足以誤導公眾,可能行使貨幣職能的媒介。
假幣包括假幣和假幣。假幣是指模仿真幣的圖案、形狀、顏色,通過各種手段制造的假幣。變幣是指在真幣的基礎上,通過挖、揭、塗改、拼湊、移印、重印等多種方法,改變真幣原有形態而制成的假幣。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認證,是指金融機構在辦理存取款、貨幣兌換等業務過程中,判斷貨幣真偽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收繳,是指金融機構在辦理存取款、貨幣兌換等業務過程中,通過法定程序對發現的假幣實施強制扣押。
本辦法所稱鑒定,是指當被沒收人對沒收的假幣的真偽判斷有異議時,鑒定單位根據被沒收人或者收繳假幣的金融機構(以下簡稱收繳單位)的申請,對沒收的假幣的真偽作出裁決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誤收,是指金融機構在辦理存取款、貨幣兌換等業務過程中,將假幣作為真幣收入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錯付,是指金融機構在辦理存取款、貨幣兌換等業務過程中,向客戶支付假幣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