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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地理標誌
地理標誌產品是指在特定區域生產的產品,其質量、聲譽或其他特征本質上取決於原產地的自然和人文因素,經審查批準後以地理名稱命名。
地理標誌產品包括:
(1)該地區的栽培和養殖產品。
(二)原材料全部或部分來自其他地區,並在本地區按照特定工藝生產加工的產品。
批準程序
2005年7月起施行的《地理標誌保護條例》對地理標誌保護的申請和審批程序作了詳細具體的規定。
申請和接受
地理標誌產品保護申請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理標誌產品保護申請機構或者人民政府認定的協會、企業(以下簡稱申請人)提出,並征求有關部門意見。申請保護的產品在縣域範圍內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提出原產地範圍建議;跨縣域範圍的,由市人民政府提出產地範圍建議。
地理標誌產品;跨市範圍的,由省人民政府提出產地範圍建議。
申請人應提交以下資料:
1.有關地方政府關於劃定地理標誌產品範圍的建議。
2、相關地方政府設立申請人或認定協會和企業為申請人的文件。
3、地理標誌產品證明,包括:
(壹)地理標誌產品保護申請書;
(2)產品名稱、類別、產地範圍和地理特征說明;
(三)產品的物理、化學、感官和其他質量特性及其與原產地自然和人為因素的關系的說明;
(4)產品生產技術規範(包括產品加工工藝、安全衛生要求、加工設備技術要求等。)
5】產品的受歡迎程度,產品的生產和銷售情況及其歷史淵源的說明;
4.申請地理標誌產品的技術標準。
出口企業的地理標誌產品保護申請應當向轄區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提出;各地區提出的地理標誌產品和其他地理標誌產品保護申請,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出。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和直屬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按照分工,分別對申報地理標誌產品保護的申請提出初步意見,並將有關文件和資料報國家質檢總局。
審核和批準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對收到的申請進行形式審查。審查合格的,由國家質檢總局在國家質檢總局公報、政府網站等媒體上向社會公布;審查不合格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有關單位和個人對申請有異議的,可以在公告後2個月內向國家質檢總局提出。
國家質檢總局根據地理標誌產品的特點,設立相應的專家評審委員會,負責地理標誌產品保護申請的技術評審。國家質檢總局組織專家評審委員會對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駁回申請進行技術評審。審查通過的,由國家質檢總局發布公告,批準該產品獲得地理標誌產品保護。
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使用申請
《地理標誌產品保護規定》指出,地理標誌產品產地的生產者應當向所在地質量技術監督局或者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申請使用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並提交以下材料:
(壹)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使用申請。
(二)當地政府主管部門出具的該產品在特定地區生產的證明。
相關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
上述申請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或直屬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審核,經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審核登記後發布公告,生產者可以在其產品上使用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獲得地理標誌產品保護。
英語:
地理標誌保護指南
中國地理標誌
地理標誌產品,是指產自特定區域,具有質量、聲譽或其他特征的產品,其來源主要取決於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審批時均以地理名稱命名的產品。
地理標誌產品包括:
(壹)來自養殖區的養殖產品。
(二)原材料全部來自本地區或者部分來自其他地區,並在本地區按照特定工藝生產加工的產品。
審批程序
2005年7月起實施的《地理標誌產品保護條例》對地理標誌產品保護的申請和審批程序作了詳細規定。
申請和接受
地理標誌產品保護申請由地理標誌產品保護申請人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協會和企業(以下簡稱申請人)提出,並征求有關部門的意見。縣域內產品的保護申請,由縣人民政府在範圍內提出建議;跨縣範圍的,由市人民政府在範圍內提出建議
地理標誌產品;跨市的,由省人民政府在範圍內提出建議。
申請人應提交下列文件:
1,有關地方政府關於劃定地理標誌產品範圍的建議。
2、當地政府設立的申請人或經認定的協會、企業作為申請人的檔案。
3、地理標誌產品,包括:
地理標誌產品保護申請;
產品名稱、類別、產地和地理特征說明;
自然因素與人為因素的關系,理化、感官品質特征及產地的描述;
產品生產技術標準(包括產品加工工藝、安全衛生要求、加工設備技術要求)
⑸產品、生產、銷售的知名度和展會的歷史淵源;
4、申請地理標誌產品技術標準。
出口企業向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申請保護區地理標誌產品;根據本地區地理標誌保護產品和其他地理標誌保護產品向當地(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出申請。
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和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按照分工,負責對地理標誌產品保護申報提交初審意見,並將相關文件、資料報國家質檢總局。
審查和批準
國家質檢總局對收到的申請書進行形式審查。審查合格的,由國家質檢總局在公報、國家質檢總局政府網站等媒體上向社會發布驗收公告;審查不合格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有關單位和個人對申請有異議的,可以在國家質檢總局公告後2個月內提出。
國家質檢總局根據地理標誌產品的特點成立相關專家評審委員會,負責對地理標誌保護產品進行技術評審。國家質檢總局組織專家評審委員會對無異議或有異議但被駁回的產品進行技術審查,審查合格的,由國家質檢總局發布批準該產品獲得地理標誌產品保護的通知。
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的使用申請
《地理標誌產品保護條例》指出,地理標誌產品內的生產者使用該標誌,應當向當地質量技術監督局或者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文件:
(a)符號使用應用。
(二)當地政府主管部門出具的產品產於特定地理區域的證明。
相關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
申請經省質量技術監督局或直屬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審核,並經國家質檢總局審核合格註冊後,發布公告,生產者可以在其產品上使用該標誌,獲得地理標誌產品保護。